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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李先生90块钱租了两天车,还车的时候出了事故,后保险杠撞凹了、破了,租赁公

沈阳,李先生90块钱租了两天车,还车的时候出了事故,后保险杠撞凹了、破了,租赁公司直接扣他1500!李先生急眼了,认为这样的破损修理厂600块顶天了,这就是漫天要价!对方也不示弱:撞完车放下钥匙就走,连个话都没有?还拿路边修理厂的价来比?那质量我们不认。

沈阳市民李先生在某汽车租赁公司以9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家用轿车,租期两天。

租车的时候一切都挺顺利的,手续办得也快,车开起来也没问题。然而,就在还车的那一刻,意外发生了。

据租赁方描述,李先生原本与店员约定下午两点半准时交车。然而到了约定时间,李先生既未现身,也未提前告知会迟到。

好不容易等到人来了,接下来的操作更让他们火冒三丈,李先生在停车入位时,明明都停好了,又往后倒了一把,直接撞上了后方的障碍物,导致车辆后保险杠出现明显凹陷和破损。

撞完以后,他放下车钥匙,转身就要走。店员认为,车撞坏了,好歹说一声吧?后续怎么修理、责任怎么划分,总得坐下来谈谈吧?他倒好,一句话没有抬腿就走人,这态度谁能接受?

对此,李先生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坦言自己确实在还车时发生了碰撞事故,但并非故意逃避责任。

“我不是不想谈,是他们根本不给我说话的机会!”李先生委屈地解释道,“我一说要商量修理的事,对方就劈头盖脸一顿数落,态度凶得很,根本不让人开口。”

李先生还透露,他曾主动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他自己将车开到外面的修理厂维修,修好了再还过来。

但这一提议被当场否决。他们说怕外面的修理厂修不好,影响车辆质量和后续出租,死活不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气氛越来越紧张。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报警求助。最终在民警的见证下,双方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了拍照取证,李先生这才得以离开现场。

回到家没多久,李先生的手机接连收到几条扣款短信,点开一看,他顿时傻了眼:车辆维修费1592元,油费50元,合计扣款1642元。

最让李先生生气的是,他们扣了1500块钱修车费,就给了一张手写的收据,连个公章都没有!

李先生仔细查看了那张所谓的收据,发现上面只是潦草地写了几行字,注明维修项目和金额,既没有任何维修单位的名称,也没有正规发票或盖章。

到底是哪家4S店修的?还是哪个修理厂修的?换了什么零件、用了什么漆,全凭他们一张嘴说?这也不合规呀!

更让李先生起疑的是维修价格本身,被扣款后,他特意上网查询了同类事故的维修行情,又咨询了几家独立修理厂,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像他这种后保险杠凹陷破损的情况,如果确实需要更换保险杠并重新喷漆,市场价格普遍在600元左右,他们张口就要1500,简直是天价!

为了核实情况,调解员陪同李先生前往该租赁公司办公地点,然而现场景象却令人意外,所谓的办公室里空无一人,没有工作人员,只有几辆停放的车辆,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简易停车场。

通过电话联系,负责人给出了回应,称他们并非漫天要价,而是有明确的维修标准和定价依据。“我们有自己的修理厂,所有报价都是明码标价、有据可查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负责人现场拨通了修理厂的电话,让调解员和李先生直接对话。

电话那头,修理厂逐项报出了维修明细:后保险杠工时费200元,更换全新后保险杠配件费900元,保险杠重新喷漆费用400元,合计1500元。

这费用看着是有点高,李先生还能要回虚高那部分钱吗?答案是肯定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租赁公司用自己的修理厂自定高价,且无法提供成本依据,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租赁公司扣了1500元,却提供不出正规发票、维修单位名称、配件来源、工时明细,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

第九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李先生提出自己找修理厂维修,被对方无理拒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最终大概率是对方认清形势、主动服软,给李先生退回600元钱,毕竟,理亏在先,闹大了对谁都没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