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花1.58万在4S店买了份6年的车保服务,结果去4s店修车时,店里居然说查不到保险底单。杨先生当场就懵了,我钱都交了,合同也签了,没底单是几个意思?
2021年,那年杨先生买了辆宝马轿车。
所有手续办好后,车款也付清了,销售跟他说,店里还有个无忧汽车会员服务。
买了这个服务,在原厂3年质保的基础上,还能再延保3年,加起来就是6年。
这期间,只要符合保修条件,不管换多少配件,店里都免费修、免费换。
杨先生一想,买车的钱都花了,在花点小钱买个安心,以后修车不用愁了。
随后他又掏了1.58万,签了合同,办了这份延保服务。
合同上明确注明,保修时间,从2021年1月26日到2027年1月22日。
盖的是店里的的售后专用章,杨先生把合同收好,觉得这事儿就妥了。
今年4月份,杨先生的车在另一家店做保养,师傅检查出来一个冷却系统的故障。
师傅说。这个故障不修,发动机迟早要出大毛病,修一下大概2000多块钱。
杨先生一想,自己已经买了延保,正是用上的时候。
他赶紧翻出合同来看,发现这个故障,确实在保修范围里头。
他联系了4s店的工作人员,准备把车开过去免费修。
结果对方一查,说在系统里找不到杨先生当初办理延保的单子,又去问保险公司,也没查到底单。
杨先生当时就火了,我这合同白纸黑字签着的,你查不到是你的事,凭什么不给我修?
杨先生在跟店里沟通时,工作人员的态度倒是客气,但就是不给个准信儿。
每次问都说“在查”、“在走流程”。
事情就这么一直拖着,杨先生实在等不下去了。
车不等人啊,冷却系统故障拖着不修,发动机真坏了就不是2000块钱的事了。
杨先生实在没办法了,找到媒体帮忙。
记者一看他手里的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盖的也是店里的章,却压根没提保险公司的事。
店方之前说要查保险公司的底单,这根本说不过去。
记者和杨先生直接去了武店,工作人员才说了真话。
原来杨先生这份延保,确实是跟4S店签的合同,但店里把这些车主的延保服务打包了,以店里自己的名义,跟保险公司单独签了个大保单。
杨先生查不到底单,是因为当时店里电脑系统出了故障,导致保险公司那边没录入进去。
工作人员也交了个实底儿:保险跟车主没关系,是店里跟保险公司之间的事。
不管保险公司认不认,合同是杨先生跟我们店签的,店里一定认。
店方当场又检查了杨先生的车,确认是热能量管理模块故障。
确实就是节温器的问题,属于冷却系统故障,车子确实在延保免费维修的范围里。
但是,又告诉杨先生,修好车需要几天时间。
杨先生当时还要用车,就跟店里约好了,5月17日下午把车送过去,店里承诺3天内修好,修完通知他来取车。
这事儿说到底,杨先生算是运气好的。
合同没丢,媒体介入后店方也认账。
但这里头有个让人细思极恐的问题:要不是杨先生较真,要不是媒体介入。
这事儿会不会就这么被“查不到底单”,给糊弄过去了?
1.58万不是小数目,消费者在4S店买车、买服务,图的就是个正规、省心。
可店里收了钱,合同也签了,内部系统出问题,导致查不到记录。
那是店家管理上的漏洞,凭什么让车主来承担这个风险?
万一杨先生当时没保留合同,或者店方咬死不认,这笔钱不就打水漂了吗?
还有一点值得琢磨,店方把延保服务打包,以店方名义跟保险公司买大保单。
这种做法本身不违法,但问题在于,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层关系。
在杨先生看来,他就是跟4S店签了合同,4S店就得负责。
可实际上,店方最终能不能赔,还得看保险公司那边认不认。
这次是系统故障,万一哪天保险公司不认了,店方还会这么痛快地说一定认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杨先生花钱购买了4S店的延保服务,4S店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但4S店以系统故障查不到底单为由,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且未向杨先生如实说明情况。
这属于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4S店这种行为,侵害了杨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让杨先生在维修车辆时遭遇困扰,无法顺利享受应得的服务。
不过这事儿的结局不算坏,车子最终能免费保修了。
但这事也给所有购店方服务的车主提了个醒:合同一定要保留好。
别信什么“系统里查得到就行”。
自己手机的那份合同,才是最可靠的保障。
对店家来说,与其出了事再补窟窿,不如先把系统管好、把流程理顺。
消费者花钱买的,不是出了事再沟通的机会,而是出了事不用操心的保障。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