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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一名男子婚内与他人交往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子。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 200

安徽黄山,一名男子婚内与他人交往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子。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 200 万元,为这名非婚生子购置一套房产。男子去世后,妻子与婚生子继承约 5000 万元遗产,这时妻子才发现丈夫这笔大额支出。

妻子无法接受,她认为 20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自己,一纸诉状起诉这名非婚生子女,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

程某丙于 2023 年 5 月去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妻子、母亲,以及经亲子鉴定确认身份的非婚生子程某乙。诉讼核心争议,是 2019 年 8 月转出的 200 万元购房资金效力。

当日,程某丙分四次向房产公司转账 200 万元,房产登记在当时年幼的程某乙名下。程某丙转账事前没有征得妻子程某甲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妻子追认。程某甲查清资金流向后,起诉要求程某乙返还全部购房款以及资金利息。

同类案件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要区分资金接收主体。2025 年 1 月 15 日,最高法相关宣传素材公布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崔某某与高某某为夫妻,高某某向婚外交往的叶某某持续转账,扣除回转资金后实际转账 56 万元。叶某某辩称钱款大多已经消费。

法院认定,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整体无效,应当全额返还,资金是否消费不免除返还义务。

但黄山这起案件存在特殊背景:资金最终用于男子亲生子女。《民法典》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生父依法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丙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居住保障,和直接转账赠与婚外异性不能等同。但是,程某丙无权擅自处置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

财产继承纠纷同样需要区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布指导案例 50 号:李某与郭某顺婚后协商人工授精,男方后来患病立遗嘱,想要将婚后房屋全部留给父母,不认可尚未出生的孩子。

男方离世后孩子出生。法院认定,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只能处置男方自有份额,同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超出范围的遗嘱内容无效。

该指导案例确立一条重要规则:配偶共同财产、死者个人遗产、子女继承资格,三者必须分开计算。

程某甲虽然继承丈夫遗留的巨额遗产,并不代表放弃追回被擅自处分的财产;程某乙享有非婚生子女法定权利,也不等于可以无偿占有属于母亲配偶的财产。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20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程某丙处分自身财产份额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该部分行为有效;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属于妻子的一半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判令程某乙返还程某甲 100 万元,并自 2025 年 2 月 20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