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浙江,一个50岁的大妈,网恋了个小伙子,见面才发现对方才22岁。大妈怕人家嫌弃自己,结果小伙不光不嫌弃还拍胸脯保证。大妈乐得请吃饭开房,洗完澡出来一看,金手镯和钱包全没了。这哪是找对象,这是被人家下了套!
夏女士早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俩孩子长大,亲戚劝她改嫁她死活不干,怕孩子受委屈。后来孩子都成家了,家里就剩她一个人。
跳广场舞,刷手机,日子过得挺清净,就是刷手机的时候认识了刘某。
刘某一上来就说自己30来岁,离异。嘴特别甜,天天夸夏女士知性温柔有气质。夏女士发了张照片过去,他说姐你根本不像50多的人。
夏女士心里那根弦就被拨动了。俩人越聊越热络,夏女士连广场舞都不去了,天天抱着手机等消息。孩子打电话回来她都心不在焉的。
见面那天夏女士特意打扮了一番。结果一看刘某,这哪是30多岁,顶多20出头。
刘某这才交代,自己才22。
夏女士当场就想走。50岁和22岁,这差距也太大了。可刘某拉住她,说姐我不嫌弃你,你看着真年轻。
夏女士信了,她请刘某吃了饭,又去了宾馆。洗完澡出来,人没了。金手镯没了。钱包也没了。
夏女士愣在那好几秒才反应过来,赶紧报了警。
这刘某根本不是什么离异男,就是个专门盯着中老年女性下手的。从聊天开始就是局,一步一步把夏女士套进去的。
你说夏女士傻吧,也不全是。一个人过了那么多年,好不容易有个人嘘寒问暖,谁能扛得住。
可刘某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先把感情铺垫到位,再找机会下手。金手镯加钱包,加一块够得上数额较大了。
被骗了感情还被偷了钱,报警都觉得丢人。可你不报,这钱就真打水漂了。
刘某这行为到底算什么罪,能判多重?
刘某从头到尾就是奔着钱来的,那他构成的是诈骗还是盗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跟夏女士处对象,聊天是假的,夸人是假的,不嫌弃也是假的。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让夏女士放下戒备,然后找机会拿走财物。
这就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再看《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但刘某不是趁人不注意偷偷拿的,他是在夏女士洗澡的时候光明正大拿走的。这个细节很关键。
因为夏女士当时对刘某是信任的,东西放在那她根本没防备。刘某利用的就是这份信任,这恰恰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用感情做幌子,让对方自愿交出财物的保管权,然后趁机拿走。这不是偷,这是骗。
还有一个点,《民法典》第148条也说得很清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夏女士请吃饭开房花的那些钱,本质上也是被骗出去的。只不过刑事上主要追究的是金手镯和钱包那部分。
一个金手镯加一个钱包,市场价怎么也得好几千了。按照浙江这边的标准,已经够得上数额较大。
所以刘某最少三年以下,要是金额再高点,三年到十年都有可能。
而且这人专门盯中老年人下手,属于针对弱势群体作案,量刑的时候大概率会从重。
夏女士一个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想找个伴,结果碰上个职业骗子。感情被利用了,钱也被卷走了。
所以,网恋这事真得擦亮眼。嘴太甜的,反而要当心。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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