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杨某网购一盒草莓,收到后发现7颗坏果,要求店家赔偿,双方未谈妥,杨某给了个差评,结果店家反手将他起诉,并索赔1000元!
杨某气坏了,果子坏了,难道还不让说吗?
来自徐州睢宁的杨某热衷网购,平时大到家用电器,小到餐桌食材都在网上采购。
眼见着冬天草莓季来了,杨某嘴馋,检索新鲜草莓,选了一会才选定一家综合评价较好的店,买了一盒价值89元的草莓。第二天,杨某心心念念的草莓送到了。
杨某收到货,还没进家门,走在路上就迫不及待地开始拆。结果,盒子一拆,里面的草莓品相让杨某大失所望:“一眼看去,面上就有两个碰烂了的草莓。”
杨某表示,回到家清点的时候,更是数出了7颗烂草莓。杨某心想,这草莓也不便宜,这么多坏果,肯定得联系店家赔偿。
于是联系店家客服说明事实、表明索赔意愿。杨某将草莓坏果的照片发给客服,期望店家能按照草莓市场价格,折算7颗草莓共19元,赔偿给自己。
店家却不乐意了,表示最多赔偿5元,这5元可以直接转账发给杨某。杨某听后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市值十多块钱的草莓,商家只愿意赔付5元。
杨某再三尝试与店家沟通,却始终未能达成己愿。
于是,愤怒的杨某在确认收货时特意给店家写了一段差评,表示:“该店铺接到退款申请后持续打电话骚扰我,店铺服务态度很差。”
店家发现杨某给的差评更是怒不可遏,认为杨某索赔不成恶意破坏店铺信誉,阻碍店铺良好经营,于是起诉杨某,要求判令杨某删除差评并赔偿店铺损失共计1000元。
经审理,杨某依据自己的真实经历、体验给予店铺评价,虽然带有主观色彩,但并没有达到诽谤、侮辱的程度。
店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杨某差评的影响,店铺的社会评价降低、盈利水平下降,因此驳回店铺诉求。
消费者给店铺留差评,要负法律责任吗?
消费者评价权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指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基于客观事实与主观体验,对店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的权利。
《民法典》将“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列为名誉侵权免责事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的监督权”。
因此,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即便语气不好、批评直接,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便未超出法定监督范畴。
本案中,草莓存在坏果多的情况属实,消费者杨某给差评,并无恶意编造,属于正常行使对店家的监督权。
店家如何合理应对差评?店家对客观真实的差评要持开放态度,坦然接受,并将其作为提高商品或服务品质、改进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消费体验的契机。
如果遭遇恶意差评,则应及时固定交易信息、评价信息截屏等相关证据,确定侵权人主体身份,依法理性维权。
不论是对店家来说还是对消费者来说,用户评价都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能为其他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信息,评价也可以督促店家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评价的“权利”也不应当被滥用特别是不应被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店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涉及捏造不实信息、刻薄侮辱的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违法行为,行为人将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