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好牌打的稀烂!福建福州,90后男子是一名医学博士,在医学院读硕博5年,靠虚开试剂发票、冒签他人名字等手段,共套走1426万的科研经费。本来是前途无量的医学高材生,却因贪财违法。虽然案件审理期间,男子退出2000元赔给被害单位,一审,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柴某是个90后,出事之前,周围的人都觉得他是个能人。
他33岁,就已经读到了博士后,是导师团队里的核心骨干。
连科研经费报销的权力,都交到了他手里,老师信任他,学弟学妹也佩服他。
谁也想不到,他会把心思动到科研经费上。
从2018年刚读硕士开始,他就摸透了学校报销流程里的漏洞。
试剂耗材这类采购,只要有发票、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财务根本不会去核实。
到底有没有真的买东西,更不会去实验室查耗材的使用记录。
他一开始还只是小打小闹,虚开个几千块的发票,后来发现没人查,胆子越来越大。
他找了两个开试剂公司的同伙,直接和对方约定好,只要帮他开没有真实交易的发票。
就给对方10%的手续费,相当于开100万的发票,对方拿10万,剩下90万全进他自己的腰包。
签字的问题更好解决,他跟着导师团队做了这么久,早就把几个负责审批的医生签名,练得炉火纯青。
模仿着签上去,财务人员根本分辨不出来。
就这样,一笔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报销款,顺理成章地转到了他控制的账户里。
整整5年时间,他前后套走了1426万。
这些钱一分都没用到科研上,要么被他拿去买了房,要么就日常挥霍掉了。
直到2023年,学校核对科研项目的时候,发现他负责的几个项目耗材采购量,严重超出了实际需求。
查下去才把这事捅了出来。
柴某听到风声之后,主动去派出所自首,前后退了524万。
之后就再也拿不出钱了,到法院审理的时候,他又退了2000块。
剩下的900多万,早就被他花得差不多了。
最后只能把他名下两套房子拍卖了抵债。
一审,柴某还觉得自己委屈,说自己是在校生,对报销流程不熟悉。
那些钱有一部分也用在了科研相关的地方,不是全自己花了,想以此争取轻判。
法院查得明明白白,他虚开发票的那些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试剂出库记录。
所有的采购全是假的,他说的科研用途,更是一点证据都拿不出来。
但鉴于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且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案发期间系在校生,酌情从轻处罚。
但他诈骗的金额实在太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又是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柴某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维持了原判。
不少人看完这个案子,都在感慨,一个医学博士,就算不搞这些歪门邪道,也是前途无量。
可这件事最该被关注的,不是柴某个人的贪心。
而是,他能在五年时间里,套走1400多万,都没人发现的事。
是科研经费的监管漏洞太大?
审批只看纸面材料,报销只看发票和签字?
为啥没有人去核实实际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这就相当于,把金库的钥匙直接交到了经办人手里,只要他敢造假,就能轻轻松松把钱套走。
更值得警惕的是,柴某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
很多科研团队里,导师忙着搞项目、做临床。
报销的事情,基本都交给学生或者助理处理,根本不会去过问具体的采购细节。
财务部门,更是只做形式审核,只要单据齐全就给报销。
至于这笔钱到底花在了哪,有没有实际支出,根本没人管。
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模式,本来是为了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反而成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套取经费的绿色通道。
柴某敢这么肆无忌惮,就是吃准了没人会去核实。
现在,案子已经尘埃落定,柴某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代价。
不仅丢了前途,还要吃8年的牢饭,以后恐怕再也没法从事医学相关的工作,一手好牌被他打得稀烂。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柴某套取1426万科研经费,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426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条款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法院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体现了刑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这件事给人们提了个醒,科研经费是用来搞研究、做实验的。
但是,杜绝类似的事情再发生,最该补上的,是监管的漏洞。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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