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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男子酒后约情人丈夫出来解决问题,看到对方出小区后,男子开车朝对方撞去,

吉林延边,男子酒后约情人丈夫出来解决问题,看到对方出小区后,男子开车朝对方撞去,导致对方受伤,路边五辆车还被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男子因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男子觉得判的太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结果。

男子傅某和邹某本是毫不相干的两个人,双方各过各的日子,谁也碍不着谁。

可偏偏邹某的妻子却跟傅某闹出了丑闻,两人发展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一开始两人都隐藏的很好,可时间一长,纸包不住火,两人的事情还是被邹某发现了。

邹某发现妻子出轨后,怒不可遏,联系傅某对峙,让他离自己妻子远点。

可没想到,傅某却没有丝毫愧疚之心,反而跟邹某杠上了,两人多次发生口角。

2024年11月21日,傅某喝了不少酒,酒后给邹某打电话,约他去江边解决问题,邹某也很愤怒,答应前往。

傅某开车停在邹某家小区附近,看到邹某从小区出来后,他突然一脚油门踩下去,朝着邹某撞去,邹某根本来不及反应,整个人被撞飞起来,重重地摔在地上。

傅某的车子撞完人后还没停下来,又往前冲,接连撞上了路边停放的5辆车,才停下来,这5辆车也被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后,傅某报了警,并等在现场,等警察处理。

邹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他左胫腓骨骨折、5颗牙齿脱落及损坏,左小腿轻微伤。后经鉴定,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有人说傅某这是喝了酒,脑子不清醒,一时冲动,所以酿了大错。

但是也有人说,这哪是冲动,酒后约人出来解决纠纷,看到人就加速撞,这是早有准备,故意杀人啊。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傅某和邹某的妻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邹某的妻子在有婚姻的情况下,和傅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理应受到谴责。

两人的关系被发现后,傅某在明知邹某妻子有家庭的情况下,还纠缠对方,这种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存在过错。

2、傅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

事发时,傅某系醉驾,他明知道自己突然加速撞向邹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邹某死亡,而实施这一行为,最终导致邹某轻伤。

傅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另,傅某还犯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傅某因犯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判决傅某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邹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邹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邹某还得赔偿邹某各项损失125000元,另外,他还需承担5辆车辆的维修费用。

一段婚外情,毁了两个家庭,还让自己身陷囹圄,傅某的行为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明知对方有家庭,就应该放手,跟对方断干净,可傅某偏偏要去强出头,把邹某当成自己的情敌,要跟对方清算,结果两败俱伤。

婚外情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光彩的,无论男女,都要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去介入别人的婚姻,否则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