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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上海一名23岁女子,花钱报名户外徒步活动,中途身体不适独自返程,不幸野

引以为戒!上海一名23岁女子,花钱报名户外徒步活动,中途身体不适独自返程,不幸野外猝死。旅行社事前标注免责条款,声称意外全部自负,本想以此规避责任,最终被法院驳回。两份户外伤亡判例公开,直白撕开户外行业的乱象。网友:免责协议从来不是保命符。

近期法院公布两起户外徒步纠纷判例,揭开行业隐藏乱象。

第一起案件事发前不久,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户外活动招募帖。一家旅游公司组织南京九连尖穿越徒步,帖子标注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

看着难度偏低、风景优质,张女士当即报名,转账139元缴纳报名费。活动当天,包含领队、队员在内,出行总人数达到52人。出行期间天气炎热,徒步途中,张女士明显感到身体不适。

她主动告知领队自身状态,提出原路折返。现场配有三名领队,没有工作人员陪同护送,任由她一人独自返程。下午3点左右,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野外,送医抢救后宣告身亡。

令人唏嘘的是,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工作人员才清点人数,察觉这名女子失联,悲剧已然无法挽回。事后,张女士父母将涉事旅行社起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赔偿。

面对诉讼,旅行社给出多项抗辩理由。对方表示,本次单人报名费139元,全员合计收款6490元,活动支出6130元,属于非营利性结伴出行,不该苛责主办方承担过重义务。

除此之外,活动报名页面附带免责声明。条款写明,户外活动属于自愿相约出行,个人出现意外,组织者仅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隐瞒身体状况引发事故,后果自行承担。旅行社认为,已经提前做好风险告知,无需赔付。

无独有偶,法院还公开另外一起同类案件。一名郭女士花费1010元,报名黄山屯溪徒步项目,该路线属于未经开发的野路。活动当天突降雨水,山路湿滑难行,20名队员照常出发。

旅行社首次组织该条线路,配备一名专属导游、两名当地向导。行进途中,郭女士在陡坡处摔倒受伤,经过专业鉴定,伤情达到九级伤残。双方赔偿协商无果,同样走上诉讼流程。

平心而论,这两起案子看完,值得所有人深思。

大众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签字确认免责协议,组织者就能彻底撇清关系。实际上,这类格式条款,本身就存在很大漏洞。旅行社作为活动发起方,收取报名费用,就要承担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用一纸声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结合第一起猝死案件来看,法院明确划分双方过错。旅行社存在明显疏漏,知晓女子身体不适,却没有安排人员陪同,放任游客独自走野外山路,事中管理、应急救助存在重大缺失。

而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身体不适没有果断终止行程,独自返程预判不足,自身过失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过错比例,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30%责任。

第二起伤残案件同理,旅行社首次开发陌生野路线,事前没有实地勘察评估风险。雨天山路湿滑,依旧执意出行,风险把控不到位,最终同样判定承担30%责任。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如今户外徒步门槛越来越低,大量普通人跟风打卡,没有专业装备,缺乏户外经验。有人穿拖鞋、皮鞋进山,轻视野外环境的危险。

行业层面同样乱象丛生,多数民间徒步活动,领队无需持证上岗,没有统一硬性资质要求。部分组织者只为赚取流量、积累客源,盲目开发野路线,安全防护简陋,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抛开人情世故,从法律层面来讲。

《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哪怕游客自愿签字,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主办方不能以此免除赔偿责任。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做好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安全管控、事后应急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3月15日施行的新版《自然保护区条例》标注,除科研、应急等特殊情况,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禁止一切人为活动。私自进山徒步、露营,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这事儿也算是给所有户外爱好者、旅行机构上了一堂现实课。

对于普通游客,不要盲目跟风徒步打卡,不要轻易涉足未开发野路线。出行前检查个人身体状态,备好专业户外装备,不轻信低价组团活动。途中一旦出现头晕、乏力等不适,立刻停止行进,切勿硬撑。

对于活动组织者,不能一味追求客流量,忽视安全底线。出行前勘察路线、告知风险、配齐急救物资,严控出行人数。遇到队员身体不适,及时跟进陪护,杜绝放任游客独自行动。

野外环境复杂多变,天气、路况、信号都存在不确定性。一纸免责协议,挡不住意外风险,也抹不掉法定责任。敬畏自然、重视安全,才是户外出行的第一准则。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