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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么也没干啊!”贵州,一男子酒后,按照同事发来的位置,摸索进一个房间,一个女

“我什么也没干啊!”贵州,一男子酒后,按照同事发来的位置,摸索进一个房间,一个女子正等着他。男子洗了洗手,坐到沙发上,聊了几句话,不到一分钟,门就被咚咚敲响。女子说:“别开门,要不然会被拘留的”。正在男子犹豫的时候,民警破门而入,调查后,男子被认定为嫖娼,罚款500元。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

时间回到2024年9月6日凌晨0点,黄某喝完酒,接到了同事的微信。对方发来一个定位,说“给你安排好了、去玩一下”。这个定位,是一个小区某栋楼的一个房间。

带着几分酒意和好奇,黄某独自找到了这个地方。敲门后,开门的是一位他完全不认识的女子。房间灯光昏暗,黄某心里“咯噔”一下,他后来在公安机关承认:“当时我就知道这个女子是卖淫的了。”

然而,他还没来得及问清楚,甚至没在沙发上坐热,一阵敲门声就急促响起。门外,是接到匿名举报前来排查的民警。从黄某进入房间到警察现身,前后不过一分钟。

被带去调查后,黄某先后经历了四次询问。他的说法,在笔录中清晰呈现,也成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

起初,他编造了一个不存在的朋友“小某”,说是去找他。但随着询问深入,他改口承认,是同事介绍的,价格是700元,其中500元是嫖资,200元是房费。

黄某在笔录中说:“如果当时警察没有来,小某也没有来,我有可能就会和这个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另一边,女子供述,自己因缺钱想在“抖音”上招嫖,与一名黄某的同事谈好以500元价格交易,并将房间位置发了过去。

女子确认,黄某就是按约定前来的人。

收到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黄某愤而将公安局告上法庭。他提出了三大理由,意图翻案:

1、黄某称,做笔录时民警威胁“不承认就通知单位”,利诱“承认就只罚款”,自己500度近视不让戴眼镜,在极度疲劳下签了字,内容不真实。

2、根本没有嫖娼意图:黄某坚称,自己是应约去找人,以为是“按摩”,没有谈价格,也没有发生关系的想法。

3、执法程序违法:无现场录像、传唤超时、辨认程序不合法,属于“钓鱼执法”。

面对这些抗辩,公安机关提交了证据:四份有黄某亲笔签名的询问笔录、女子的证言、双方的辨认笔录、传唤手续等。

由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黄某的诉求,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具体从法律上如何来看呢?

第一,什么叫“嫖娼”?没给钱、没发生关系也算吗?

这是本案的核心。黄某认为,什么都没做,怎么能算嫖娼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对这种情况,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是“安排”的卖淫活动,仍主动前往约定地点,与卖淫女见面并进入私密空间,双方主观上已有合意,且已“着手实施”。只因警察突然到来这一“意志以外原因”而中止。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

第二,自己签字的笔录,还能反悔吗?

黄某在法庭上全盘否认自己在笔录中的陈述,称是被诱骗。但法院指出,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已完成举证责任。黄某声称被胁迫、诱骗,但从头到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伤痕、录音、证人等)来证明这一主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第三,500元罚款,重不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已着手但未发生关系),公安机关对其单处500元罚款,已是法律规定中最轻的处罚,合法且适当。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