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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弘凡姓名权纠纷案#【#律师解读黄子弘凡姓名权纠纷案#: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中的

#黄子弘凡姓名权纠纷案#【#律师解读黄子弘凡姓名权纠纷案#: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中的许可使用权】近日,艺人黄子弘凡起诉“长沙黄子弘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进入法院公告阶段。4月14日,记者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获悉,这起案件看似是明星维权,但与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及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这意味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身份紧密绑定,是其人格标识。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用于商业等领域,并获取报酬。未经许可的商用,即构成侵权。

因此,“长沙黄子弘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黄子弘凡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黄子弘凡”)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进行使用,涉嫌直接侵犯了其姓名权中的许可使用权。

中国重名者众多,难道别人不能叫“黄子弘凡”吗?

李振武律师表示,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并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黄子弘凡作为知名艺人,其姓名具有显著的商业识别性。本案中,被告公司使用“黄子弘凡”作为字号,显然意在借助艺人的知名度、声誉(即姓名所承载的商业价值),为其经营活动谋取关注和利益。这会使公众误以为该公司与艺人存在代言、投资或其他关联,构成典型的“盗用”并导致“混淆”。

在类似判例中,法院通常会考量:姓名的知名度、使用的商业性:侵权方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是否造成混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