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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人:必须严惩!湖北武汉,男子带着4岁

必须严惩!湖北武汉,男子带着4岁的女儿,来到离家180多公里的地方,把女儿头按在水中,之后又把女儿抛入江中,对孩子求救置
必须严惩!湖北武汉,男子带着4岁的女儿,来到离家180多公里的地方,把女儿头按在水中,之后又把女儿抛入江中,对孩子求救置之不理,之后男子报警称女儿意外溺水。事后民警发现异常,5个月前男子给女儿买了少儿意外险,男子承认自己有骗保的主观意图。男子家属认为:他作案时精神异常。可男子妻子却认为:丈夫并无异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该为此事负责。

2020年,陈女士和男子姚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和睦。

2021年,女儿小琳出生,这原本是添丁的好事,可小琳身体抱恙,外表和正常小孩有差异,但是身体机能是正常的,无需专项治疗。

之后,一家三口的日子也算平淡、幸福。

2025年6月,姚某突然花60元给女儿买了一份少儿意外险,陈女士当时也没多想。

2025年11月28日晚上,姚某把4岁的小琳接到自己父母家,陈女士跟他视频,他说自己在外面跑外卖,孩子在爷爷奶奶家。

次日早上,陈女士给姚某打电话,却得知了一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电话是派出所民警接的,民警告诉她小琳溺水身亡,而且姚某还有重大嫌疑。

陈女士瞬间就崩溃了,她根本接受不了这个残酷的事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自己女儿之前还好端端的,一直在幼儿园读大班,怎么突然就没了。

后来她才得知,一个让她痛彻心扉的真相:2025年11月28日晚上,姚某接走孩子后,瞒着所有人,带着女儿坐车去了离家180多公里的汉阳长江边。

11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这个丧心病狂的父亲,竟然强行把孩子的头按在江水中,不顾孩子的挣扎、求救,之后他还将孩子抛入江中,无论孩子怎么求救,他都无动于衷。

看到孩子没动静后,他打电话报警,谎称孩子意外溺水。

可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异常,姚某见瞒不下去了,才承认因孩子身体抱恙,生活压力大,他们夫妻感情不和等,他萌生了杀害孩子,骗取保险款的想法。

陈女士怎么都没有料到,丈夫竟然会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来,孩子虽然外观和正常小孩不一样,但是无需治疗,是能正常生活的。

就在事发前2天,姚某还特意带孩子去抓了娃娃,孩子玩的很开心。

事发后,姚某的家属认为他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

可陈女士却不这么认为,她认为作案时,姚某并无异常,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为此事负责。

目前,相关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陈女士只能盼着法律能还女儿一个公道,让这个残忍的父亲受到应有的惩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姚某的行为令人发指。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姚某真的为了保费,残害自己的亲生女儿,这种行为令人发指。

女儿身体有恙、生活压力大,夫妻感情不和,这些都不是他实施暴行的理由和借口。

作为父母,他们夫妻对女儿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该好好保护女儿,不受侵害。

2、姚某涉嫌杀害女儿骗保,主观恶性大,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姚某的杀人动机是非法获取保险金,属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杀害特定关系人”的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

他杀害的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属于杀害特定关系人,根据司法实践,此类案件通常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姚某的家属为何要提出,他作案时精神异常呢?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若姚某被鉴定为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这方面的鉴定结果暂时还未出来,若经鉴定,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该担的责任还是需要担的,并且还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这起悲剧让人唏嘘不已,都说虎毒还不食子,可姚某的举动,让人看不懂,也让人气愤,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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