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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婴儿三次就诊后离世,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202

10个月婴儿三次就诊后离世,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2025年7月,广东东莞黄江镇,一个只有10个月大的孩子因为咳嗽,被家人抱进东莞市黄江医院。

家属称,从7月12日至22日,他们先后带孩子就诊3次,接诊的是同一名医生,谁也没想到,7月22日上午那次看诊结束十多个小时后,孩子会在家中失去生命。
 
7月2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家人发现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此前在家长眼里,这不过是一次需要尽快处理的咳嗽,后来却变成一家人再也无法挽回的告别。一个还不会清楚描述疼痛、甚至不会喊出哪里难受的婴儿,就这样离开了。
 
事后形成的鉴定意见,把这起事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认为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材料同时指出,医方的诊疗整体符合常规,但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检查也不够完善。

孩子第三次就诊时,已经出现需要警惕肺炎的表现,医生没有安排胸片检查,因此未能更早明确病情并实施干预。
 
这两个结论放在一起,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理解,既然已经是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承担的却只是轻微责任?看起来像是前后冲突,其实在现行规则里,它们衡量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一级甲等”看的是损害后果。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患者死亡对应一级甲等,也就是说,这个等级说明结果极其严重。

至于“轻微责任”,衡量的则是医疗过失在死亡结果中起了多大作用,鉴定认为患儿自身疾病发展迅速是主因,医院诊查不完善只起了较小作用。
 
我认为,普通人对这组结论感到刺眼,并不奇怪,父母看到的是孩子反复去过医院,最后一次就诊时又没有完成足够检查,回家十多个小时便死亡。专业鉴定却要把疾病本身、诊疗行为和最终后果分别拆开判断,两种视角天然存在距离。
 
但无论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有一点不能被“轻微”二字遮住:鉴定已经确认医方存在过失。轻微责任并不是没有责任,更不是一句“病情发展太快”就可以把所有问题盖过去。

医生没有及时安排胸片、没有更早识别肺炎风险,这些内容已经进入鉴定意见,也就意味着诊疗过程确实留下了缺口。
 
更让家属难以释怀的,是孩子离世后的沟通。家属称,他们希望医院负责人出面说明情况,最初到场的只有医务组人员,沟通过程并不顺畅,对方还曾说出“爱谈不谈,不谈就走”。

后来副院长出面,双方才同意开展尸检和医疗鉴定。
 
院方对外给出了另一种说法。黄江医院负责人表示,医院一直在同家属沟通,事发当天已经表达慰问和歉意,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言辞,之后也作了道歉。

家属则称,自己始终没有等到明确、正式的回应,目前已经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我认为,这种说法上的落差,本身就说明沟通出了问题。医院认为表达过歉意,家属却感受不到;院方觉得一直在配合,家属却认为自己被敷衍。

医疗纠纷里,专业结论固然重要,但如果只剩程序和口径,没有让家属听懂、感受到的解释,矛盾只会越拖越深。
 
失去一个10个月大的孩子,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份鉴定书可以消化的事。家属想知道的,不只是医院最终赔多少,还包括当时为什么没有进一步检查,相关人员会如何处理,类似情况以后怎样避免。对这些问题,医院需要给出清楚、具体、能够被核验的回答。
 
我认为,道歉也不该成为一场文字游戏。说过“慰问和歉意”,与面对家属、承认已经确认的诊疗疏漏、解释后续整改,并不是一回事。尤其当鉴定意见已经建议医院及相关人员向家属道歉时,一句明确而诚恳的话,不会改变责任比例,却能体现医疗机构是否真正正视这场悲剧。
 
当然,这起事件最终该承担多少民事责任,仍要由法院依据病历、鉴定材料和双方证据综合判断。一级甲等不能直接推导出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轻微责任也不等于医院可以免责。按照《民法典》,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