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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村民反映,祖父种下的一棵估价超200万元的百年重阳树遭人盗挖。报警后,古树

海南一村民反映,祖父种下的一棵估价超200万元的百年重阳树遭人盗挖。报警后,古树作为被盗财物被警方扣押,并移交林业部门保管。然而,多年后,当事人才得知,这棵树已被赠予当地一书院。

符彩轮2010年报的警,到现在16年过去了,树还没要回来。

2010年11月19日晚上,符彩轮的叔父符国光在割胶时撞见一伙人正用电锯放倒一棵重阳树。树胸径1.3米,高十多米,长在力吉村已故村民符国荣的承包地上。人赃并获,警察来了,树扣了。11月24日,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把这棵树作为被盗财物扣押,移交给县林业局“种植保管”。

符彩轮和家人一次次去要,一次次被拒。不让领回去也就算了,好歹树还在。2012年4月前后,他们再去苗圃,古树没了,原地戳着一棵小重阳树。问森林公安局,对方说树已经干枯死亡了。

枯死了?一棵直径一米三的百年老树,说枯就枯?

直到2016年,符彩轮才知道真相。白沙县林业局2012年5月把这棵树当作“乡土绿化大树”送给了儋州市中和镇政府,种在了东坡书院里。树活得挺好,长势良好。

“枯死”和“长势良好”,中间差了一条命。

符彩轮不是没打官司。2024年的民事裁定,驳回了。2025年6月24日,海南省高院(2025)琼民申1286号民事裁定书写得明白:案涉重阳古树树龄逾百年,并非符国光、符彩轮种植,二人无法举证通过继承、买卖或赠与等途径取得所有权,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的逻辑很简单:谁种的?拿证据。继承的?拿证据。都没有,这树跟你没关系。

但这事儿别扭就别扭在这儿。

一棵树在自家村里长了一百多年,祖父当年种的,父辈管着,自己从小摸着树皮长大。村里50多户村民签字按手印给作证,村委会出证明。你让一个农村妇女拿出什么样的“书面所有权凭证”?一百年前的地契?祖父的种植日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写得清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棵树长在自家承包地旁边,由自家人一代代管护,这算不算“合法财产”?法院说,不算,因为你拿不出证据。

这就有点意思了。盗窃犯把树挖走了,警方把树作为“被盗财物”扣押了。既然是赃物,那就说明这东西是有主的。如果树是无主物,盗挖算什么犯罪?如果树的主人是国家,那定罪逻辑又不一样。警方一边把它当赃物扣下来,一边又说不出它的主人是谁。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后面的事。白沙县林业局2012年把这棵树“赠与”中和镇政府的理由是“为加大对重阳树的保护力度,更好地健康成长”。可符彩轮一家多次要求领回去自己管护,你们拒绝了。拒绝的理由是什么?到现在没有一个公开说法。

一个涉嫌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在案件没定性、受害人没放弃主张的情况下,被保管单位直接送人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写的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赠与”算不算“自行处理”?

算。而且在权利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处理”的。

有人说符彩轮拿不出所有权证据,法院都驳回了,还有什么好说的?这话乍一听在理,细想不对劲。法院驳回的是民事诉讼,理由是“诉讼主体不适格”。也就是说,你证明不了这树是你的,连告的资格都没有。程序上把你挡在门外,不等于实体上认定树不是你的。

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800号令,把古树名木定位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条例强调“保护第一”。可现实是,一棵百年古树被盗挖后,在“保护”的名义下被转了一道又一道手,最终从老百姓的传家宝变成了书院的景观树。保护是目的,但不能成为剥夺的借口。

符彩轮还在走程序。白沙县林业局7月30日发了通报,说已成立专项工作组核查。16年了。一棵树从被盗到被扣到被“赠与”,从“枯死”到“复活”,折腾了半辈子。

这案子说到底就一个问题:私人财产权和公共管理权的边界在哪儿?警方可以扣押涉案财物,但扣押不等于没收。林业局可以保管,但保管不等于拥有。你可以说符彩轮拿不出证据,但你不能一边把树当赃物扣下来,一边又当无主物送出去。两头都让你占了,道理往哪搁?

树还在东坡书院里活着。符彩轮要是想去看一眼,买张门票就行。那是她祖父种的树,现在她得买票才能看。

这事儿放谁身上,心里都不是滋味。

(综合央视网、封面新闻、极目新闻等多家媒体2026年7月29日至3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