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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男子在小区看大门,色迷心窍看上一个女孩,多次把女孩骗过来,对她实施猥亵的行为

有个男子在小区看大门,色迷心窍看上一个女孩,多次把女孩骗过来,对她实施猥亵的行为,对孩子动手动脚的。女孩后来告诉妈妈,这个大叔前后3次骗我过去玩。家长生气得很,直接就报了警,作为保安,不看护安全却对小区内的女生动了歪心思,这个谁能忍?

这个保安姓朱,五六十岁,每天守在小区门口。10岁的小花进出小区,和朱某早就混了个脸熟。

朱某摸清了孩子爱吃零食的心理,隔三岔五拿辣条、饼干递过去,时间长了,小花对这个"保安叔叔"完全没了戒心。

就这样,朱某先后三次把小花哄进保安室动手动脚,事后还压低声音威胁小花,不许乱说,不然以后零食没了。

小花憋了一段时间,最终还是回家告诉了妈妈。

家长报警之后,案子一开始的走向出乎意料。

办案人员现场勘查,没有监控,朱某咬定自己只是"逗孩子玩",加上小花年纪小,表述有些混乱,办案人员认定强迫证据不足,先以治安拘留了事。

案卷送到检察机关,检察官翻完笔录当场叫停,明确要求立案追诉。

依照刑法第237条,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根本不以暴力或胁迫为前提,朱某的行为已经触及这条红线。

更要紧的是,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多次猥亵儿童列为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从五年有期徒刑起算,不再依赖法官对"恶劣情节"的自由裁量,直接用条文锁死。朱某三次作案,一条都逃不掉。

在法院看来,朱某身上那件保安制服不是护身符,反而是从重处罚的理由。

物业花钱聘请安保人员,本是为了护卫业主安全,朱某却利用每天接触居民的便利,在小区内对孩子伸出脏手。

司法解释将这类人员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量刑上必须从重考量。

除刑事责任外,受害方家长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和第1183条,要求朱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涵盖小花后续心理干预和治疗的费用。同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从数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这起案件也指向一个制度层面的漏洞,物业公司在录用朱某之前,有没有核查过朱某的违法犯罪记录?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条文规定,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一经发现有相关前科,不得录用。

这套入职查询制度以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目的就是在源头上把风险截断,让朱某这类人连进门的机会都没有。

一番过堂审理,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尘埃落定,这人算是把自己送进了铁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