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酒后在KTV消费时,见一女服务员长的漂亮,给了对方5000元将对方约到酒店开房,在酒店与对方发生关系后,在对方穿衣服准备离开时,又拍摄了对方的照片,抢走了对方的手机,让对方再次与自己发生了一次关系。随后,男子依旧没有满足,还想让KTV女服务员陪自己,而KTV女服务员因急着回家,手机也不要了,直接逃离酒店。男子随后一气之下使用KTV女服务员的手机把KTV女服务员尚未接受的5000元退还给自己。事后,KTV女服务员报警,男子悲剧了!
这事发生在去年12月的一个深夜,四十出头的栗某没什么正经工作,小学文化,平日里日子过得散漫,那天晚上和朋友喝了不少酒,散场之后兴致还没消,晃悠着进了县城一家KTV消遣。
一行人一直玩到凌晨三点左右,他在店里看中了女服务员曹某,酒精上头加上心思活络,当场就动了歪念头,掏出手机给曹某转了五千块,明明白白提出要带对方去酒店开房发生关系。
曹某看着这笔不小的数目,心里盘算了一下就答应了他的要求,俩人没多耽搁,随后就一起离开KTV,去了附近提前开好房间的酒店。
到了酒店之后,俩人顺理成章发生了第一次关系,按最开始口头说好的,这五千块就是这笔交易的全部报酬,完事之后曹某就可以离开。可完事之后曹某坐在床边收拾衣服准备走人的时候,栗某却突然变了卦,酒劲加上私欲作祟,他觉得自己花了五千块只换一次太不划算,说什么都不肯放曹某走。
他先是趁着曹某低头穿衣服没防备的时候,偷偷拿起手机拍下了对方的私密照片,接着趁曹某不注意,一把抢过曹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攥在自己手里,明摆着就是拿对方的隐私照片和手机当把柄,逼着曹某再陪自己发生一次关系。
曹某一个女生在封闭的酒店房间里,手机被抢走,隐私还被人拍了照,身边没有任何能求助的人,心里又怕又慌,根本不敢和栗某硬碰硬。她怕栗某真的把照片散播出去,也怕对方做出更过激的事,权衡之下只能被迫顺着栗某的意思,又和他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可就算这样,栗某还是没满足,得寸进尺缠着曹某不让走,想让她留在酒店一直陪到天亮。
曹某看着对方没完没了的无赖样子,知道再待下去指不定还要出什么更过分的事,情急之下她也顾不上自己的手机了,趁着栗某松懈的间隙,拉开房门就慌慌张张跑出了酒店,一路头也不回地回了家。
栗某看着曹某仓皇跑走的背影,也没起身追出去,反倒拿起曹某落在房间里的手机琢磨起来,他点开微信界面一看,意外发现自己之前转过去的那五千块,曹某忙着应付他,一直没来得及点收款,钱还处在转账的待接收状态。
这时候他心里的贪念一下子就冒了出来,觉得反正人已经跑了,钱还没进她的账户,自己偷偷退回来也没人知道,相当于一分钱没花就占了便宜。
他直接拿着曹某的手机操作了拒绝收款,那五千块钱转眼就原路退回了自己的微信账户,他当时还暗自得意,觉得自己这波操作赚了。
另一边,曹某跑回家之后,惊魂未定,越想越觉得委屈又生气,自己不仅被人逼着多做了一次,连随身的手机都丢在了酒店,原本说好的五千块更是一分钱都没拿到。她缓了好半天终于回过神,没有选择忍气吞声,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说自己在酒店被人侵犯了。
警方接到报警之后很快就立案展开调查,根据酒店登记信息和转账记录,没多久就找到了栗某,一开始是以涉嫌强奸罪把栗某刑事拘留了,可最终检察院是以盗窃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
很多人刚听到这个结果的时候都想不通,甚至觉得离谱,觉得栗某明明拍了照、抢了手机,逼着对方发生了第二次关系,这难道不算强奸?反倒是把自己转出去的钱拿回来这点事,反倒成了更重的刑事犯罪?
这是因为俩人最开始的交易,本来就是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俩人后续都要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这一点是没什么争议的。而大家争议最大的第二次关系为什么没定强奸,原因在于法律上对强奸罪的认定有非常严格的标准。
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本案里栗某虽然有拍私密照、抢手机的胁迫行为,但整体情节相对有限,他没有对曹某使用殴打、捆绑这类严重暴力,也没有把曹某锁在房间里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曹某最后也能找到机会跑出酒店。
从司法认定的证据标准来看,这种胁迫程度还没达到强奸罪要求的强制程度,证据链也不足以支撑强奸罪的定罪,所以最终没有认定强奸罪。
但偷偷把五千块钱转回去这件事,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当栗某把五千块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的时候,这笔钱就已经脱离了栗某的控制,进入了曹某的收款账户体系,曹某作为收款方,是唯一能决定这笔钱收还是不收、怎么处理的人,这笔钱事实上已经归曹某合法占有了。
哪怕这笔钱的来源是违法的嫖资,哪怕卖淫嫖娼的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曹某对这笔资金的占有状态,依然受刑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