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网络诈骗10万,起诉两卡卡主,法院划分卡主担责60%、被害人自担40%。大体上,这份判决中的过错划分既具有法理支撑,也兼顾了反诈导向,但责任轻重确实要以卡主主观状态和客观因素分层评判,不能一概而论。不然,感觉略失公平!
从法律基本逻辑来看,个人出借出售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卡主即便未主动参与诈骗、未直接骗钱,但违规寄出自己两卡的行为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洗白、分流提供了关键通道,属于典型的过失侵权,具备民事赔偿的基础因果关系,完全无责于法无据 。
但承担责任比例却应该梯度区分:若卡主出租或出售两卡,出于赚取佣金获利的目的,属于重大过错,六成责任甚至更高比例都合理。如果若仅被熟人话术蒙骗、全程未获分毫收益,只是疏于核查对方用途的一般过失,六成责任确实偏重,司法中一般以20%-40%区间裁量更公允;唯有卡片被盗、被胁迫交出且已尽挂失报备义务,才可近乎免责 。
不过,据文中描述,对方自称银行客服,通过各种术语和技术诓骗卡主,导致寄出两卡,这种情形应不同于向熟人或者其他个人寄出卡片。因为这种情况如果属实,鉴于普通人通常对于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信任,而且类似机构本就用办理相关卡片业务的职责,进而被骗子利用而做出寄出两卡的行为,如果属实,我觉得也不应当担责,因为将这种本就识别困难的骗局识别义务强加给普通人,有点强人所难!
对于被害人而言,其轻信陌生转账指令、未核实交易真实性,是损失发生的源头诱因,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理所当然。
总而言之,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两卡绝非私人物品可随意出借,小心谨慎,不要轻易出借,即使是自称银行等部门,也要审慎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