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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一女子承包了31.7亩的林地,然后在林地上种植了小麦,结果被环食药侦

内蒙古通辽,一女子承包了31.7亩的林地,然后在林地上种植了小麦,结果被环食药侦大队认定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目前,女子已被刑拘。

据悉,5月11日,当地环食药侦大队接到上级指令,称一位村民王某擅自将承包的林地改为农用地,要求侦查大队去查探清楚。

侦查大队随即来到王某承包的林地查看,发现王某在林地内间种小麦31.7亩,但让王某拿出土地变更手续时,王某却什么都拿不出。

就此,侦查大队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且对林地造成了严重破坏,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法律上来讲,林地和耕地均属于农用地,但如果要将林地改为耕地,就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件。

王某在未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这就是把林地变成了耕地,的确是不符合要求的。

从法律上来讲,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王某承包的是林地,可她却从事小麦种植,这就是将林地的性质转变为了耕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

有不少人认为,就算王某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那也不至于构成犯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光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还不行,必须达到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林地毁坏的才能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
......

按照侦查大队的调查,王某种植小麦的面积达到了31.7亩,而王某承包的林地就31.7亩。

也就是说,王某已经将全部的林地变成了耕地,这的确达到了数量较大,且严重破坏了林地的情形。

但如果王某能及时退耕还林,积极认罪认罚,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最后,我国土地的性质是有着明确规划的,很多人认为自己承包了土地,就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就可以随意处置土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土地有着专属的作用,如果要变更,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同意才行,否则当心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