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5月26日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招商轮船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将部分航次预估收入作为收入确认金额、跨期确认部分航次收入、共同投船和舱位互换业务错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等会计差错;2022年至2023年,该子公司还存在未计提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将租入的集装箱船及房屋建筑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会计差错。
受上述会计差错影响,招商轮船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