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内蒙古,42岁女子和5名朋友到KTV聚会饮酒,
散场后被一名男性朋友反复纠缠搂抱。女子多次挣脱拒绝,最后一次不慎将左拳甩到对方脸上,竟被对方一把推
倒,一脚踹进绿化带。事后,女子发现脖子上的金项链不翼而飞。报警后,警方仅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这个事儿关键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项链是男的拿的,监控很可能没拍到伸手拽的动作,这种事在类似纠纷里太常见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只要动手打人了,哪怕伤得不重,拘留5天罚款500确实符合“情节较轻”那一档。法院后来维持原判,还注意到俩人冲突完又一起走了一段路有说有笑,这就让法官觉得女的当时拒绝得不够坚决,没法认定男的构成猥亵。
女的自己当时也喝了不少酒,又是熟人,碰上这种事第一反应肯定不是往死里反抗,谁能想到朋友会下这么重的手?可她后来没第一时间报警找项链,反而跟男的走了,这在法律上就被理解成“没那么不情愿”,确实亏大了。
说白了,这案子判得让人憋屈但又不违法。警方和法院要的是板上钉钉的证据,女的拿不出男的拽项链的直接画面,光靠怀疑没用。不过话说回来,男的反复搂抱推搡,这已经够得上寻衅滋事了,最后只按互殴定性,这本身就有点说不过去。
这就是典型的“谁受伤谁有理”反过来用。女的挨了打丢了东西,结果就因为还了一下手,俩人各打五十大板。最恶心的是那个男的,动手动脚不说还踹人,出来就拘留5天,这能长记性?法律的死板和现实里女性的不敢撕破脸,碰到一块儿就是这种结果。下次遇到这种事,别管熟不熟人,当场就得喊救命报警,面子真没安全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