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分子”是怎么摘帽的
为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摘帽,是继改正错划右派之后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
这项政策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这次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
鉴于长期以来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群众监督改造工作已经取得巨大成功,原来的反动阶级残余分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决定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富、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社员待遇;
对于还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分子要在群众监督下,劳动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给以出路。
这份文件于1979年1月11日下发试行。
同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1月23日,公安部发出通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定。
1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的通稿,向全国公开传达中央文件的精神和公安部通知内容。
1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公安部部长赵苍璧答记者问,对这一政策做公开的解说。
这项政策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地,富、反、坏”分子本人,“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以外,凡是多年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委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
二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第二代),“本人的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
三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第三代),“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历史上的浪花再也不敢小瞧任何摆摊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