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历过的案子根本没有“黄金37天”之说!整个侦查阶段,公安违反全部强制措施送达程序、不存在跟律师见面、也不受理任何法律文书、连通话都是小孩子跟大人的通话的样式、最无助的就是公安长达5个月拒绝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这远远超出了现行对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办法!这哪里还有一星半点的“人权司法”?
这个案子就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办理的“(2026)豫17刑终27”涉税案!请司法界评评理这王法何在?!

我们经历过的案子根本没有“黄金37天”之说!整个侦查阶段,公安违反全部强制措施送达程序、不存在跟律师见面、也不受理任何法律文书、连通话都是小孩子跟大人的通话的样式、最无助的就是公安长达5个月拒绝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这远远超出了现行对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办法!这哪里还有一星半点的“人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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