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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身患癌症的邹女士用“保命钱”首付了一套房产,房产总价值200多万,谁知

浙江宁波,身患癌症的邹女士用“保命钱”首付了一套房产,房产总价值200多万,谁知不仅房子没到手,钱也无法退回。她多次找楼盘方协商,却被一拖再拖。

2025年4月,邹女士查出身患癌症,经历了18次化疗后做了手术,目前正在上海接受化疗,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孩子。

高额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的负担,于是决定把家里的房子卖掉,换一个小面积的,多余的钱用来化疗。

2025年12月28日,邹女士在宁波某新开楼盘定了一套房子,当天交了5万元定金,第二天又交了首付款。

交首付款当天,销售并没有跟邹女士签购房协议,说因为领导不在,没法签,过几天就给邹女士送过去。

谁知,这一等就是五个月。在这期间,邹女士多次找到销售,甚至说网签也可以,但销售就像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样,销声匿迹。

因为拿不回退款,邹女士四处借钱维持化疗。眼看费用所剩无几,邹女士不得不又找到对方协商。

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目前房子的局面,一直不敢告诉孩子,独自承担着身体和经济的两大负担。

对邹女士来说,她并不想追究对方的责任,只想把她交的费用退还就可以,因为她急需要这笔钱维持化疗。

结果和上几次都一样,依然没有谈出结果,不得已邹女士报警。在调解室里,对方答应退款,但拒绝给到邹女士具体日期。

对这个调解结果,邹女士并不满意,因为她每天都需要钱,对方只答应给钱,却不给具体日期,她的身体拖不起。

对于邹女士的要求,调解员认为非常合理,但为什么房子迟迟不签协议,房款也退不了呢?

带着这个疑问,调解员联系了该楼盘的负责人秦经理。

针对邹女士的问题,秦经理说,现在的局面是因为楼盘内部两大开发商内部审批存在问题,
确实如邹女士所说,她没有任何过错,不该一直不退款,他也在一直积极沟通这件事情。

说这件事他们也很无奈,并不是针对邹女士,目前的情况也不是他们愿意看见的局面。

最后他告诉调解员,他从公司得到确切消息,邹女士的房款最迟今年7月底到账,如果7月底没到账,他们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对于秦经理的答复,邹女士说愿意再等等,只是希望能在6月底之前到账,因为她手里的钱不多了,再拖下去,不知道下一步的化疗费用从哪里找?

200多万的房产,首付款是个不小的小数目,按照15%计算,也要30几万,对一个正在上海化疗、还有一个大学生的邹女士来说,不亚于保命钱。

况且,她并没有因为楼盘违约索要赔偿,只是要求按她实际数额退回,怎么就这么难?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邹女士2025年12月28日交了5万定金,第二天交了房子的首付款。但楼盘方拖了5个月一直没跟她签购房协议,也没有退款解约,已经构成了违约。

关于购房款,楼盘方也不能无限期拖延,秦经理说“最迟7月底到账,如果7月底没到账,我们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如果7月底还收不到退款,邹女士可以要求逾期的损失,楼盘方不能无理由、无限期占着邹女士的钱,尤其这还是她的“保命钱”。

秦经理解释说“楼盘内部两大开发商内部审批存在问题”,这是他们自己的内部问题,不能拿来当不签约、不退款的借口。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不能以“内部流程没走完”为由免责。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邹女士看房当天便交了5万元定金,却因楼盘方迟迟不签约导致买房落空,根据“定金罚则”,楼盘方需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对邹女士而言,这不是首付款,是“保命钱”,有什么理由一拖再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