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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火锅店里一名男童嬉笑奔跑,店员多次提醒家长,但家长不管不顾,最终孩子与端着

云南,火锅店里一名男童嬉笑奔跑,店员多次提醒家长,但家长不管不顾,最终孩子与端着红油锅底的服务员相撞,锅底洒在男童身上,致全身多处被严重烫伤。家长认为店员未提前避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该店赔偿!

这起悲剧发生在云南某火锅店店内,事发时店内并非高峰期,人流相对较少。

监控视频记录下了那惊心动魄的一幕:

一名男童在店内通道上肆无忌惮地奔跑嬉戏,而此时,一名店员正端着一盆刚刚熬制好的、温度极高的红油锅底迎面走来。

由于男童奔跑速度过快且缺乏方向感,加之店员视线受阻,无法瞬间避让,两者在狭窄的通道内发生了猛烈碰撞。

滚烫的红油瞬间倾泻而出,泼洒在男童的身上。画面中,男童随即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喊,现场一片混乱。

事后男童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男童全身多处被严重烫伤,伤情令人触目惊心。

事故发生后,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孩子痛苦的模样,家长的情绪几近崩溃。

在他们看来,店员作为成年人,在公共用餐区域端着危险的高温液体,理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观察周围环境,提前预判风险并主动避让顾客。

在家长眼中,服务员的“没看见”或“没躲开”是导致孩子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店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然而店长面对指责却拿出了另一番说辞:

据店长透露,在事发前,店员已经不止一次注意到该男童在店内横冲直撞。

出于职业素养和安全考虑,服务员曾多次善意提醒陪同的家长:“孩子跑太快了,要注意安全,别撞到了。”

但遗憾的是,这些提醒似乎并未得到家长的足够重视,孩子依然我行我素。

店方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和“提醒义务”。

在人流密集的餐饮场所,孩子不听管教、肆意奔跑本身就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店方强调,店员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端锅行走是工作常态,而家长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危险行为才是事故的根源。

抛开情绪化的指责,回归到法律法规的冷静审视,这起事件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监护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侵权责任的多重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男童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餐饮场所)肆意奔跑,本身就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

家长作为监护人,其首要责任是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其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无论店内人流量多少,家长的监护责任都不会自动“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长提到的“多次提醒家长”,如果能通过监控录音或证人证言证实,那么店方在“风险告知”这一环节已经做到了位。

关于店员端着高温锅底是否违规,通常餐饮行业会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如托盘平稳、行走路线规划等)。

如果服务员是在正常工作流程中,且无法预判到孩子会突然加速冲撞,那么服务员个人通常不构成重大过失。

除非能证明服务员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如嬉戏打闹、端盘不稳等),否则店方的赔偿责任将大打折扣。

面对此类公共场合的意外,你认为家长与店方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定才最为公平?

是应该由疏于看管的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提供高危服务的店家承担更多保障义务?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让我们一起探讨监护责任的边界。

消息来源于: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