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宝马车车主接到投诉,说她开车门时把旁边奥迪车车门划伤了。车主赶到现场,发现划痕不是自己弄的,就想和对方说清楚。不成想对方把事情闹大了,在两个车位的中间立了两根金属桩,直接把宝马车主困在了车里,宝马车主气坏了,要求对方拆除,但对方就一句话,先道歉,赔500块钱,再谈拆除的事情。
3月29日那天,徐女士在上班时,突然接到了小区物管的消息。
说她隔壁车位业主反映,他的宝马车在开关车门时,划到了旁边奥迪车副驾驶的车门,在车门上留下了不少的划痕。
他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把事情好好沟通解决。
徐女士感觉很纳闷,自己平时把车停在哪都很注意的,没有印象碰到过旁边的车呀。
她下班赶回停车场后,把车停好,打开车门,对比了一下旁边车门上的划痕,她感觉自己非常冤枉。
旁边的车是轿车,徐女士的车上SUV,车身明显高出许多,开门根本碰不到划痕那个位置。
徐女士立刻给物管打了电话,把这情况说了,表示划痕不是自己碰的,还提议让他们找个懂行的人来看一下就明白了。
对方说,那个位置没有监控,无法确定是不是徐女士造成的划痕。
听了这话,徐女士有些不太高兴了,她表示,那就去找专业的人做鉴定,如果是自己的责任,鉴定的费用自己出。
徐女士还把这事和在外地工作的丈夫说了,为这事,徐女士丈夫特意请了假,在4月3号赶回来,去和对方协商。
然后物管就把双方见面的时间定在了4月3号,希望他们能协商解决。
可是,在4月1号的早上,徐女士刚坐进车里打算去上班,却被旁边车主的父母给拦住了,闹着不让徐女士走。
两个人先是把物管找来了,说划痕就是徐女士干的,嚷着让她赔钱。
但徐女士赶着去上班,不愿和对方纠缠,就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看这并不是交通事故,但现场也没有监控录像,没办法证明划痕就是徐女士弄出来的,没法划分责任,只能调解,最后协调无果后离开了。
这让徐女士耽误了一上午的时间,班没去上,还生一肚子气,徐女士想想就委屈。
等到了4月3号这天,徐女士想跟隔壁车主把事情都说清楚,但是对方根本没来。又约了两次,对方都说没时间,一直没露面。
就当徐女士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在4月13号,她发现车位旁出现了让她意想不到的东西,这可把徐女士气到冒烟。
她看到自己车位和旁边车位的中间,立起了两根金属桩,有膝盖那么高。
徐女士的车倒进车位后,金属桩正好分别在车左侧前后车门位置。
桩子离车门很近,车门只能开出不大的角度,上下车特别费劲,只能侧着身挤。
徐女士试着把车倒过来,让车头停在里面,但是另一边的立柱又会挡住车门,还是无法正常开关门。
不用说,金属桩肯定是隔壁车主立的,徐女士好好的车位,现在让对方弄的没法正常用了。
为这事,她没少找地方反映,物管呀社区呀,该找的她都找了,可无论谁来调解,对方都不肯拆除金属桩。
后来徐女士才知道,对方要求徐女士自己给他道歉,赔偿500元钱,还要保证以后不会再碰到他的车,然后才考虑拆除金属桩。
这可给徐女士气坏了,没凭没据的凭什么认定是自己划伤了他的车,凭什么让自己又道歉又赔钱的,这也太不讲理了。
那么,在这起邻里纠纷中,邻居认定徐女士划伤了他的车,但徐女士不认可。于是邻居安了金属桩,给徐女士造成了不便,但邻居又不同意拆除。
这样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隔壁车主主张划痕是徐女士造成的,那么他就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如监控视频,鉴定报告等来证明,徐女士行为与自己车门划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现场没有监控,徐女士还对划痕的高度提出了质疑,没有直接证据,法律上是不能认定划痕是徐女士造成的。
因此,隔壁车主要求徐女士道歉,赔偿500元钱和保证以后不再碰到了的要求是没有证据作为依据的。
徐女士目前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虽然隔壁车主安装金属桩的位置没有越界,他对自己车位拥有使用权,但行使权利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邻居徐女士的合法权益。
徐女士在自己车位里,正常开车门上下车是合理需求。
但是,隔壁车主安装的金属桩,严重妨碍了徐女生正常使用车辆,违背了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相处的原则。
所有,无论关于划痕责任在谁,隔壁车主安装金属桩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徐女士的侵权。
徐女士有权要求隔壁车主拆除金树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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