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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违法事实不存在和不成立之间的差别?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事实不

如何理解违法事实不存在和不成立之间的差别?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事实不存在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常容易被混淆,但二者在法律内涵、证明标准、法律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

今天,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结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行终13号生效行政判决,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理解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从核心定义上来看,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本质上是证据不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2012年版,对应新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已穷尽调查取证义务,但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

简单来说,办案民警尽力调查后,既不能确定行为人违法,也不能确定行为人没违法,只是现有证据不足以定案,属于存疑不能定案的状态。

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并未彻底终结,如果日后发现新证据,还能重新启动调查。

而违法事实不存在,是绝对否定的法律结论。这要求现有证据足以充分、确凿地证明,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从根源上排除了违法的可能性。

此时,案件彻底失去调查必要,公安机关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属于程序上的终局处理,不会再恢复调查。

因此,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查不清”,后者是“查清了,且明确没违法”。

在(2025)晋11行终13号案件中,李某主张被他人殴打受伤,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取得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能证实李某受伤,但无法查清伤情是自身造成还是他人殴打所致。

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违法实施者,属于典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混淆二者概念,二审法院纠正后,认定派出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厘清了司法认定标准。

从法律后果区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适用不予处罚,属于实体处理;违法事实不存在适用终止调查,属于程序终结。不予处罚案件保留重新调查空间,终止调查案件则彻底结案了。

总而言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证据标准:证据能直接证明没有违法,就是违法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就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这一区分既保障公民不受错误追责,也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是行政法治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体现。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