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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七种典型的重大程序违法,再审须受理 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是否就真的丧失信

最高法:七种典型的重大程序违法,再审须受理
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是否就真的丧失信心,觉得翻案困难重重、甚至担心再审连案都立不上了?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能通过再审实现改判,原审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是申请再审的核心突破口。

最高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七种典型的重大程序违法情形,再审必须受理。

唐律多次强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如果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即便判决结果看似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想要申请再审,核心看两点:
一是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是案件事实是否查清。
而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不论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问题,都应当发回重审。

我们要明确区分重大程序违法与轻微程序瑕疵,庭审笔误、开庭延迟等细微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只有破坏司法公正、违反法定核心程序的情形,才符合再审受理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七种情形。

第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如果遗漏了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导致无法作出公正判决。

第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庭审。

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就缺席判决。法院必须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未完成合法送达便直接缺席审判,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第四,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享有辩论权,辩论权贯穿庭审全程,无正当理由限制当事人发言申辩,就违背了审判程序;法官制止无关发言,不属于剥夺辩论权。

第五,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部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独任审理此类案件即构成程序违法。

第六,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必须回避。

第七,裁判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当围绕诉求进行审理,遗漏诉求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唐律最后提醒,再审多为书面审理,法院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裁定,再审申请书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诸如遗漏诉讼请求这类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必须发回重审,从而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坚守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法律底线。明确重大程序违法的再审情形,既给败诉当事人提供了救济路径,也同时督促各级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让每一场审判都经得起法律与公平的检验。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