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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危请假被拒,父亲去世当天被辞退!法院:判赔70000元,公司输得不冤。

父亲病危请假被拒,父亲去世当天被辞退!法院:判赔70000元,公司输得不冤。

2024年8月,小杨的父亲被确诊为恶性肿瘤晚期。她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整整六年,从一名普通的操作工做到了班组长,前后签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到2025年1月。

她向公司请事假,回去照顾一下父亲。起初,公司准了假。小杨得以在医院陪伴父亲走过那段最难熬的时光。

但到了10月中旬,病情急剧恶化,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小杨再次提出请假。这一次,公司拒绝了。

理由是什么?公司没有给。但事后的行为给出了答案。

尽管请假未被批准,小杨还是选择回到老家,陪父亲走完最后一程。

其间,公司接连向她发送旷工催告函,命令她立刻返岗。

小杨一边陪护病危的父亲,一边继续申请事假,明确写明父亲病危的情况。

公司依然不批,甚至直接要求她“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2024年10月21日,父亲去世。

当日下午,小杨收到了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理由是: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严重违纪。

这对小杨无疑是双重打击。

她立即联系公司,希望能回去上班。对方回复:解除通知已发,无可挽回。

小杨申请劳动仲裁。江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杨经济赔偿金74784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小杨旷工违纪在先,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杨赔偿金74784元。

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小杨支付70000元。

@法律有道

本案的核心争议,其实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常常被企业误解的问题:员工因直系亲属病危而“未经批准离岗”,到底算不算“旷工”?

(一)什么叫“旷工”?

在法律上,“旷工”指向的是一种主观故意的缺勤行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经说明、恶意不履行劳动义务。

但小杨的情况恰好相反。她不仅向公司申请了事假,而且反复申请、反复说明、反复提交材料。

一家公司在“明知对方父亲病危”的情况下,仍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批准,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已经不是管理,而是机械适用规则。

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共识: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请假,事由正当,且已通过可行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主观上无旷工故意,企业应给予必要宽容。

(二)法律依据: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就是小杨拿到74784元的法律依据。

(三)赔偿金前的一份隐性证明:事假合理性的司法判断标准。

请假理由的正当性和紧急性,可以对抗企业“未批即旷工”的机械规则。 亲子之情、尽孝之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赋予了不容忽视的权重。在合情合理的紧急事由面前,企业拒绝批准的管理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基础。

二、企业制度的边界: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与公序良俗之上。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规章制度再好、再细、再滴水不漏,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4条同样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不是仅仅指不与具体法条冲突,而是要求整个管理制度符合法律的精神与价值导向。

一个无视中华传统孝道文化、在员工至亲去世当日就发出辞退通知的管理行为——即使写在规章制度的第几页第几条里——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三、企业用工管理权从来不是无限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单位在员工严重违纪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条权力的行使需要满足一个隐含的前提——违纪事实确实严重到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因陪护病危父亲而请假,显然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