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何在!聋哑老人970斤菜籽被称成596斤,好心邻居帮忙复称还是少给20元,收粮“鬼秤”骗局何时休?
5月11日,四川资阳。一位聋哑老人用一年的汗水换来了8袋菜籽,共计970斤,这是他全部的生计。
两名商贩上门收购。他们带来了自己的秤,熟练地将8袋菜籽依次过秤。老人无法开口还价,只能安静地在旁等候。商贩很快给出了一个数字——596斤。
近400斤的菜籽,在商贩的秤上凭空蒸发,价值超过一千元。
幸运的是,邻居恰好过来串门。他凭直觉判断重量不对,立即上前交涉,要求用自家秤重新过磅。
商贩起初百般推辞、闪烁其词,在邻居的反复周旋下,才勉强同意复称。
真相大白。按照当时四川本地菜籽约3元一斤的市场价,两次称重之间374斤的差额,对应着1122元的价值。
但更让人愤怒的是,结账时商贩竟以“钱不够”为由,最后仍少给了老人20元,声称秤先压在老人家,第二天送钱来。
次日清晨七点,老人还未起床,商贩便悄悄取走了秤,欠下的20元始终未兑现。
老人的家属王女士事后受访时气愤地说:“有两个人来收菜籽,用了他们自己的称,说596斤就把八袋菜籽称完了。邻居听到声音上来问,一直跟老板周旋,最后说自己家有秤,复称是970斤。商贩说差20块钱就把秤放门口,第二天七点又偷偷把秤拿走了。我们今天买了东西回去,谢了邻居。”
一个无法为自己辩护的老人,被秤蒙蔽了双眼;一个仗义出手的邻居,扯下了“电子秤”背后的罪恶。
@法律有道
(一)这不是“小打小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计量欺诈。
“缺斤短两”并非小事。在法律上,它至少触及三根高压线:行政违法、民事欺诈,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行政违法层面:市监局处罚依据足够明确。
商贩在收购过程中使用不准确计量器具,直接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计量违法行为。
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可据此介入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通俗理解:使用“鬼秤”者,轻则行政处罚,重可面临事涉“退一赔三”的民事惩罚赔偿。
2、民事责任层面:使用“鬼秤”=构成欺诈。
更值得关注的,是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新修订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这种通过民事赔偿责任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的制度设计,正是要彻底改变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消费者维权的核心武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实践中,适用“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证明欺诈行为成立,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
在本案中,两名商贩使用自己的秤将970斤擅自称成596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实重量的行为,让老人产生了“正在公平交易”的错误认识。构成消费欺诈的要素具备。我国多地法院已有支持“退一赔三”索赔的判例,遗憾的是,本案老人很可能并不知情。
3. 刑事责任边界:数额已接近刑事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在粮食购销中利用作弊计量装置短斤缺两,早已有被判诈骗罪的先例。例如,贵州遵义警方破获的案件中,商贩通过遥控“鬼秤”让100斤玉米秒变60斤,最终被以诈骗罪处理。
根据刑法理论,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对交易标的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商贩利用作弊秤减少374斤菜籽,套取金额约1122元。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全国多数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在3000元以上。
虽然1122元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门槛,但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商贩是否存在长期流窜作案、多次欺诈农户的情节,将需要考虑并案计算总额;第二,诈骗行为一旦侵害特殊群体,不仅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从重处罚,更在法律适用层面触发更为严厉的量刑规则。
三、聋哑老人的特殊身份为何刺痛法律
本案最难让人平静的核心,在于受欺诈对象——一位无法开口为自己辩护的聋哑老人。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从严惩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将“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列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聋哑老人卖菜籽被短斤缺两374斤,这不仅仅是一笔千余元的损失账。“欺负一个不能说话的老人”是一种对人与社会契约最根本的冒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