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未出示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中保障当事人申辩、质证权利的核心法定环节,行政机关开展听证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完整出示违法证据,保障当事人行使质证权利,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相关处罚决定也会被依法撤销。
今天,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列举一个典型案例: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这一司法裁判规则。
在本案中,辉县市水利局针对靳福安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听证,但听证过程存在重大程序问题。
根据该案听证笔录记录,调查人员仅口头提出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以及拟定的行政处罚意见,仅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在听证全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未出示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也未组织双方出示证据、开展质证环节。
该行为直接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七项的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法律明确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在听证中出示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跳过证据出示、质证流程,属于实质性地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质证权,损害当事人实质性核心权益,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辉县市水利局听证程序缺失关键环节、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依法撤销了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案例给行政机关敲响警钟:行政处罚听证绝非形式流程,证据出示、质证是法定必备步骤。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质证的权利,才能作出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避免因重大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