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女子发现自己的老公和其他女人勾三搭四,回家训斥老公,老公咬紧牙关不承认,女子便带着自己75岁的母亲和众亲属一起到那名和老公关系密切的女人家,准备教训一下她。没想到场面失控,母亲在与对方扭打的过程中,对方摔倒受伤,造成轻伤一级,由于对方也动手了,所以女子、女子母亲和那个与女子老公有瓜葛的女人均有不同责任。
极目新闻,5月11日对此进行了报道。
杨某比自己的老公大五岁,年轻的时候她不觉得这有什么,现在已年过四十,她觉得自己衰老的变快,又因为丈夫本来就比自己年轻,她总认为丈夫像是嫌弃她,好像偷偷摸摸在外边和别的女人来往密切。
她因此多次和老公吵架,老公非常不耐烦,说她疑心太重,就不理她。
于是她暗中观察,觉得勾引老公的是一个姓程的四十岁的女子,老公经常和她聊天,她认为他们在一起很快乐,总是嘻嘻哈哈的说话,像是打情骂俏,这让她心里十分不爽。
于是她把这件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听后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就跟她说要为她做主,让她带着自己和其他亲人一起到程姓女子家去要个说法。
2021年1月,杨某带着母亲一行人到程某家,双方一见面就立马发生了口角。双方互不相让。在争执的过程中,场面一度失控。
杨某的母亲陈某和程某扭打在一起,程某不小心摔倒受伤,后经鉴定,程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
杨某的母亲陈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认为,陈某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她主观故意伤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因陈某主动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且年满75周岁,2023年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依法适用缓刑 。
判决生效后,程某因自身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她又提起民事诉讼,将此次冲突中发起者杨某一并告了,要求杨某及其母亲程某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 杨某的母亲陈某与程某扭打在一起,是造成程某伤害的主要行为人,所以她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是这起事件的发起人,是她携带母亲和一众亲人来到程某家,为这场打架创造了条件,承担次要责任,而程某本人也未冷静处理此事,而是参与了扭打,所以他对自身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
最终判决,杨某的母亲陈某作为殴打的主要实施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程某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
陈某的各项损失累计为76547.33元, 陈某承担60%的责任,即45928.39元,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309.47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在和程某扭打过程中,致程某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本案定罪核心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某已经75岁,因此她获得从轻处罚,判为缓刑,没有实刑。
这也是源于她能够主动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她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从而进一步从轻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但民事赔偿还要照常赔付。她动手伤人,她女儿带人上门找事,都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他们母女俩都存在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程某的一级轻伤的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需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
面对情感纠纷,首先要保持冷静 ,即使不能保持理性,也千万不要冲动带一群人去闹事。
以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只会增加更多的问题。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人身伤害,受伤后还会产生一些误工费,无论自己受伤,还是他人受伤,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非常没有必要。大家觉得呢?
大家对此有何想法,评论区一起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