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药2年以后,突然记忆恢复,再报警还能有用吗?”
这个还真说不好。
之前刷到过一个案子。
当事女性在2024年11月向警方报案,称其在9年前,被其兼职理发店的Tony老师性侵。
9年前的案件,有且仅有当事女性一方陈述,按理说是根本没有证据,不该起诉的。
但公诉机关认为,女方关于强奸罪的数次陈述详细生动,具有显著的「非亲历不可知」描述,且其在报案前就在社媒上发布的文章中提及强奸罪的事实,亦不存在诬告陷害的证据。
故公诉机关认为,他们对指控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很有把握。
案件最终移交至法院审理。
男方的辩护律师着重打了以下几点:
1️⃣男方否认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表示,自己当年是发消息给女方,对方应邀来到宾馆,哪怕发生关系,也是女方自愿。
2️⃣ 公诉机关指控男方犯强奸罪的证据,仅有女方陈述、在社媒发布的小作文以及开房记录,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无法认定生某某构成强奸罪。
此外,女方的陈述,还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3️⃣本案有大量证据可以反证强奸事实不存在。
其一,女方曾告知母亲和男友,她被他人侵犯,但只告知了在KTV的被猥亵,后来控告的在宾馆被强奸却避而不谈。
第二,宾馆事件在前,KTV事件在后,如若女方陈述的其在宾馆被强奸属实,为何在1个多月后又邀约男方?
4️⃣此案已经过去了9年多,当年为什么不报案?
桩桩件件,皆能精准戳破女方的谎言。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无罪。
不过,虽然该案最终无罪,但告个强奸,对女方来讲,也没有什么损失。
万一也有知心大姐以为非亲历不可知足够定罪,万一男方没法自证清白呢?
试试总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