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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李孝明冒充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签字,加盖私刻假公章

罔顾“李孝明冒充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签字,加盖私刻假公章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局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事实,反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信亦刘倩等检察官睁眼说瞎话的认为“本案《天津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凯乐实业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黑白颠倒如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检三分院民监[2019]12830000221号”

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实业公司)因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另案生效的(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判决、(2011)津高民申字第974号民事裁定,未支持凯乐实业公司要求确认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

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国有划拨土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划拨土地原则上不能转让,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为出让性质后可以进行转让。

因此,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凯乐实业公司履行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中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不违背其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李孝明之子李士伟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天津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凯乐实业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人民法院另案生效裁判的认定相悖,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2626号判决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