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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让人意外了!陕西渭南一男子自掏150万为村民开山修路,本是大好事,却因卖了

真的太让人意外了!陕西渭南一男子自掏150万为村民开山修路,本是大好事,却因卖了修路开采的石头补贴成本,被判非法采矿罪,9个月刑期外加10万罚款!男子申请再审,他觉得自己合法修路,卖石头只为节约成本,咋就犯罪了?

这男子叫周更亚,陕西华阴竹峪村的普通农民,2018年他牵头修村里的通村路,政府只给了三十多万扶贫款,远远不够,他自己砸进去150万,把多年积蓄全投了进去。原计划打八十米隧道,预算太高改了方案,炸山开路成了唯一选择,他想着路修通了,村民出山卖农产品能方便不少,孩子们上学也不用再走陡峭山路。

炸山出来的石头堆得像小山,水务局找上门说石头堆河道影响泄洪,必须清走,清运费又是一大笔钱,周更亚实在拿不出更多钱,只能把部分石头卖给建材商,部分抵扣柴油款,剩下的转运堆放,前后卖了27万,一分没留全用在修路上。他以为这是废物利用,既能解决清运难题,又能补贴修路成本,哪想到这一卖就卖成了“罪犯”。

2019年4月,华阴法院判决下来,说他没办采矿许可证擅自售石,构成非法采矿罪,判九个月,罚10万,还要追缴27万“违法所得”。周更亚当时就懵了,修路手续都齐全,没人跟他说卖石头还要办采矿证,他更想不通,自己贴钱修路,怎么就成了牟利的非法采矿者。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这是铁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区域和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但将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营利,就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这是法律红线。非法采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周更亚出售石料获利27万,已达到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法院判决有明确法律依据。很多公益工程施工方会忽视这个界限,以为施工产生的石料处置无需许可,最终触犯法律,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盲区[[_LINK ICON]]( 202512/t20251216_3 990149.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cG9zaXRpb24iOjEsImRvY19pZCI6IiIsImlubGluZV9kaXNwbGF5X3Bvc2l0aW9uIjowfQ%3D%3D&inline_doc_id=null)。

你觉得周更亚的行为该定罪吗?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修路产生的石料?

周更亚被羁押八个多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喊冤,他说自己不是为了赚钱,就是想给村里修条路,2025年6月他申请再审,律师说他经审批修路,没有非法开采矿石,卖石头所得用于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不构成犯罪 。华阴法院听证后决定不予再审,坚持了原判,这个结果让很多人觉得惋惜。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法该有温度。周更亚的初衷是做公益,不是牟利,卖石头是为了解决实际困难,不是故意违法。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不是该对这种公益行为有更细致的规定?是不是该给施工单位更明确的指引,告诉他们施工产生的石料该怎么处理才合法?

太多普通人有做好事的心,却因为不懂法律细节栽了跟头。这起案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严肃性,而是提醒我们,法律宣传和政策指引要跟上,别让好心办好事的人寒了心。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31
用户14xxx31 2
2026-04-27 12:09
就不应该修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