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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度起正式启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考核。

一、总则

1. 制定目的:发挥双碳战略牵引作用,构建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压实地方减排责任。

2. 适用范围:2026年起考核各省区市双碳目标落实、经济社会绿色转型进展。

3. 实施主体:中组部统筹指导,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4. 考核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二、考核核心内容

1. 考核指标:设控制指标(碳排放总量、强度降幅、煤炭/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占比等硬约束)、支撑指标(节能、工业、城建、交通、碳交易等配套指标)两类。

2. 阶段目标:

◦ “十五五”: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实现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比达25%,煤炭、石油消费总量达峰,严控煤电规模,清洁能源电量优先覆盖新增用电。

◦ “十六五”起:按五年规划制定全国及省级碳排放控制方案,稳步推进碳中和。

3. 地方要求:各省制定省级行动方案,落实“两高”项目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结合区域差异实行差异化考核。

三、考核实施流程

1. 周期安排:年度考核,次年开展上一年度考评。

2. 流程步骤:地方自评→部门单项评价→实地核验→综合定级上报。

3. 结果定级:优秀(所有指标全达标)、合格(非不合格情形)、不合格(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

四、考核结果运用

1. 结果反馈:审定后向地方反馈,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2. 奖惩问责:

◦ 不合格:限期30日内整改,整改不力约谈问责;

◦ 合格但指标不达标:通报提醒;

◦ 优秀/单项突出:通报表扬、推广经验。

3. 核心挂钩: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监督管理重要参考;失职失责依规追责,弄虚作假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严肃问责。

五、考核保障实施

1. 数据支撑:以国家统计数据为主,碳市场、部门监测核算数据为辅,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2. 动态监测:建立碳排放、能源消费等核心指标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地方整改。

3. 工作要求:地方统筹双碳、经济发展与能源保供,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稳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

4. 特殊情形: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据实综合判定。

六、附则

1. 国务院国资委参照制定央企双碳考核制度。

2. 本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