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婚后与丈夫行房事,却发现丈夫有性功能障碍,根本无法勃起。丈夫自知理亏,主动将自己的婚前房产的50%赠与女子,并签订了协议,只希望女子不要离开。丈夫本以为看在这几百万房产的份上,能与女子好好过日子,但因为无法生育子女,女子最终还是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走一半的房产份额。这下丈夫急了,坚称这是为了保持夫妻关系的赠与,既然女子要离婚,那就无权分割房产。法院判了!
2020年2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妻子就发现丈夫存在无法勃起的问题,后续多次尝试后,确认这是持续性的生理障碍,并非暂时紧张导致。
结婚半年后,也就是2021年8月,丈夫因为自身问题感到愧疚,又担心妻子会因此离婚,主动提出将自己的婚前房产50%份额赠与妻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以不离婚为前提”,但丈夫口头提到希望两人好好过日子。这份协议合法有效,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之后的两年里,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却始终没有实质的夫妻生活,也无法生育子女。这段时间里,丈夫一直回避亲密接触,两人的婚姻处于冷战和疏离状态,符合无性婚姻的认定标准。
两年后,妻子向父母说明婚姻的真实情况,在家人的支持下,以无法获得正常家庭生活为由提出离婚,明确表示不愿意用房产捆绑婚姻。
离婚过程中,双方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丈夫主张,当初赠与房产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维持婚姻关系,现在婚姻要解除,赠与应该撤销,妻子无权分割。
妻子则认为,这份赠与是丈夫对婚姻存在缺陷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该按照约定的50%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时,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院据此认定这份赠与隐含着维持婚姻关系的附条件属性。
同时,《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人持续两年无性婚姻且无改善可能,构成了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结合司法实践规则,对于婚前房产婚内赠与后离婚分割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受赠人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不能机械按照约定比例分割。
本案中,房产是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两人婚姻存续只有两年,时间较短,妻子没有直接的财产贡献,但有家庭日常的付出,赠与的目的是维系婚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考虑到赠与协议真实有效,但隐含维持婚姻的条件,婚姻解除后赠与的基础丧失,同时兼顾妻子的信赖利益损失和婚姻期间的家庭付出,以及房产的原始来源,法院没有支持妻子要求的50%份额,也没有完全剥夺其权益,判决妻子享有案涉房产25%的产权份额,丈夫享有75%,或者由丈夫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向妻子支付25%的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