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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判决书中法律层面的错误:用家属的判断取代患者的权利 判决书最致命的错误不在

626判决书中法律层面的错误:用家属的判断取代患者的权利
判决书最致命的错误不在于医学表述,而在于法律逻辑的断裂。
第一,侵犯患者自主决定权。《民法典》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应当向近亲属说明,本案中要姚策在转院长康时意识清醒,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丧失自主决定能力。那么关于“是否接受有创抢救”。对重大医疗决策第一决定权属于姚策本人,而不是熊磊或其他家属,判决书以“家属配合医院流程签署文件无过错”。为由驳回诉求,实际上是用家属的同意替代了患者的同意。这违反了基本的患者自主权原则。
第二,混淆了“医学判断“与“法律判断”。
医学上可以讨论某项治疗的有效概率,但法律上必须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当患者本人明确表达过,“我不管多痛苦都要活下去”、“昏迷了也要抢救我”时,家属是否有权违背这些明确指示。替他拒绝抢救?判决书回避了这个根本问题,而是用一句“不必然有效来”为家属的决定背书,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患者的选择权,而不是保护家属做出“医学上合理”的决定。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判决书认定熊磊等无过错,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加害行为”。但对于“姚策是否真的拒绝有创抢救”,“家属是否如实传达了姚策的意愿”,这些关键事实证据恰恰掌握在被告手中。法院没有要求被告提供姚策本人签署的生预嘱或拒绝抢救的书面声明,也没有对家属的证言进行严格质证,就直接采信了“安宁疗护”的说法。这违反了“控制证据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看就是这句话的正确与错误。
这句话正确的地方是他描述了终末期抢救的医学现实,大概率无效,会降低生活质量,会给家属带来痛苦。
这句话错误的地方是他用这个医学现实推导出一个法律结论,所以家属拒绝抢救无过错。所以姚策的真实意愿就是不抢救。这个推导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他跳过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姚策本人是怎么想的?
他明确说过,“如果有一天我昏迷了,不管多难,一定要抢救我”。
他反复说过,“不管多痛苦,都要活下去,能多活一天算一天”。
他选择去长庚医院,说的是“尽快前往贵院进行诊疗”,而不是∥去接受安宁疗护”。
判决书引用了他在病痛折磨下的一句话,“不想在挣扎和痛苦中离世”,却无视他一贯的清醒的反复的求生表达,这不是全面客观的事实认定,而是选择性失明。
判决书的错误不在于引用了错误的医学和知识,而在于用一句正确的医学常识掩盖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根本性侵犯。他把“家属有权替患者拒绝一项大概率无效的”治疗,偷换成了“家属拒绝任何治疗都是正确的”

评论列表

zhwl
zhwl 4
2026-04-20 18:25
表述既专业又客观
LOLandQAQ
LOLandQAQ 4
2026-04-20 18:42
姚策在杭州树兰医院还渴望求生,还有信心在存活的几个月里能够查找到真相。到了长庚不但昏迷不醒还能拿起笔签署三拒绝判了自己立即执行的死刑。哄鬼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