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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的做法不可取!”,浙江杭州。一男子喜欢上浴场的一个女技师,曾1个月消费

“因爱生恨的做法不可取!”,浙江杭州。一男子喜欢上浴场的一个女技师,曾1个月消费10次,只为追求女技师,但遭到拒绝。男子求爱不成,记恨在心,反手就报警,称女技师提供“特殊服务”!面对诋毁,浴场拿出监控,说男子澡都没洗、衣服都没脱,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据悉,男子在报警称浴场提供特殊服务后,民警就进行的排查,没有发现异常,反而是男子的举报疑窦丛生。

面对民警的质疑,男子说:“我进去洗澡的时候,他们叫接受特殊服务,我不做。”

谁听了这话会相信,一个男的,想不想做特殊服务,取决于自己,哪有被迫的,更何况这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

结果,浴场的一段视频,令男子的谎言不攻自破,视频里,他进来后,坐在那里,没脱衣服,没洗澡,压根就没有什么特殊服务的事情。

如果真像男子说的那样,他自己先后来浴场10次,接受特殊服务的话,也会被涉嫌嫖娼处罚。

这么一来,反而证明这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浴场,而男子所追求的技师也是一位好姑娘。

男子追求不成,心情不好,可以理解,找好朋友喝喝酒、聊聊天,尽快让这段失败的感情过去。

可是男子报警说自己追究的技师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为,着实恶劣了些,这不光是往技师脸上泼脏水的事情,还涉嫌谎报警情。

这么一来,男子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从道德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

该男子因求爱被拒,出于报复目的,虚构“浴场提供特殊服务”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这种行为属于谎报警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的报警行为,占用了本已紧张的公共警务资源,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了“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该男子捏造“女技师提供特殊服务”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这种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女技师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涉嫌诽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其未在公开场合散布,但向执法机关的虚假举报本身,就构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女技师及浴场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的行为已经从“情感失意”滑向了“违法犯罪”,但法律不会因其动机是“因爱生恨”而网开一面,反而会因其主观恶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惩处。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