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寧所定和約仍留照行。廣東所定善後舊約並通商章程現在更章,既經併入新約,所有舊約作為廢紙。
第二款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絕,約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規,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大清、大英兩國京師。
第三款 大英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英國自主之邦與中國平等,大英欽差大臣作為代國秉權大員,覲大清皇上時,遇有礙於國體之禮,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員前往泰西各與國拜國主之禮,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劃一肅敬。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大清官員亦宜協同辦。雇覓夫役,亦隨其意,毫無阻攔。待大英欽差公館眷屬、隨員人等,或有越禮欺藐等情弊,該犯由地方官從嚴懲辦。
以下直到第五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