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一、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 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这一思想成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而疑罪从无是其最重要的派生规则: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时,必须宣告无罪。
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将无罪推定写入宪法性文件
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国际司法准则
四、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疑罪从无规则。
"犯罪嫌疑人"作为正式法律称谓,是从1996年开始在中国使用的。
1、法律源头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引入此概念:
1979年旧法:统一称为 "人犯" 或 "被告人"
1996年新法:按阶段区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
判决有罪后:罪犯
2、核心意义
这一改变标志着中国司法从 "有罪推定" 转向 "无罪推定" 原则:
"人犯":自带有罪标签
"犯罪嫌疑人":强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更尊重人权。
3、启用时间
法律生效:1997年1月1日
实际使用:1996年修法通过后,司法与媒体就逐步开始使用
“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
以上部分根据AL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