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规定不能打伞兵,不是所有伞兵都不能打。国际人道法区分有两类伞兵:从遇难飞机跳伞的人员受保护,空降部队(伞兵) 在空中可被攻击 。
依据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2条 :
遇难飞机跳伞者:降落过程中不得成为攻击对象;落地受控后须给予投降机会,除非明显有敌对行为 。
空降部队:不受本条保护,空降本身就是进攻行动,在空中可合法攻击 。
遇难飞机跳伞者:因飞机遇险被迫离机,失去机动与火力平台,属非战斗状态,受人道保护。
空降部队:主动实施空降作战,携装带任务,落地即可投入战斗,属正在进入战斗,不获保护。
本规则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常因习惯国际法与公约共同第3条被遵循 。该规则已获广泛承认,多数国家军事实践与手册均采纳 。
当年薛岳将军在江西就命令部队对日军投下两百名伞兵开火。这些伞兵是军官来充实被围困日军队伍,不把他们全部歼灭对我军损失会很大。而国际公约是不能打是民间跳伞,军队伞兵是照打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