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旁时,被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男子家属万分悲痛,预追究古树所有人责任。而所有人表示,古树枯枝掉落曾砸中村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向林业站报告要求处理,让其找林业局。林业局认为,该古树已枯死并已注销,林业局不应当承担管理人责任。男子家属将来回踢皮球的古树管理人及林业局一起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的!
广西柳州融安县的上大陂屯村口,有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树干粗壮,三四个人才能合抱,树皮斑驳,枝干高耸。
村里老人常说,这棵树见证了几代人的出生、婚嫁和离去,是村里的“老祖宗”。夏天时,村民爱在树下乘凉;逢年过节,孩子们围着树追逐打闹。
可谁也没想到,这棵曾经被视为守护神的古树,会在一个普通的傍晚,夺走一条鲜活的生命。
那天,黄某祥和几位村民一起去参加白事。按村里的习俗,白事酒席总少不了几杯。席间大家唏嘘感慨,推杯换盏,黄某祥也喝了些酒。
傍晚时分,他独自步行回家。回家的那条路,是他走了几十年的老路,必经村口那棵枫香古树。
天色渐暗,晚风吹得树叶沙沙作响。谁也不知道,树上有一根早已枯死的粗枝,在风中摇晃多日,内部早已腐朽。
就在黄某祥走到树下时,“咔嚓”一声闷响,一截枯枝突然折断,从高处直直砸下,正中他的头部。
他当场倒地不起。
等村民听到动静赶来时,地上满是血迹。有人急忙拨打急救电话,有人通知家属。救护车赶到时,黄某祥已经陷入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颅脑损伤严重,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原本平凡的夜晚,变成了家人一生难以抚平的伤痛。
家属悲痛欲绝。黄某祥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尚未成家的孩子。他的突然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打击。
悲痛之余,家属很快意识到一个问题:这不是天灾,而是可以预防的隐患。
村民们其实早有怨言。那棵枫香古树近年来枝干枯死严重,曾有枯枝掉落砸中附近村民的房屋瓦片。
大家担心出事,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对古树进行修剪或处理。有人说联系过林业站,也有人说报给了上级林业部门,但事情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古树的“所有人”表示,他们只是名义上的管理者,发现古树存在安全隐患后,已向林业站报告过,请求处理。至于是否修剪、砍除或加固,需由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而林业局则回应称,这棵古树已经枯死,且在相关古树名录中已被注销,不再属于重点保护对象,因此不应承担管理责任。
双方互相推诿,家属却一次次奔走于村委、林业站、林业局之间。每一次得到的答复,都像踢皮球一般。
“那到底谁该负责?”家属质问。
无奈之下,家属将古树管理人以及融安县林业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这棵枯死的古树,究竟由谁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林业局辩称,古树既已枯死并注销,且并非林业局直接日常看护对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家属则认为,古树仍然矗立在公共道路旁,对过往行人构成现实危险。作为主管部门,林业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树虽已枯死并注销,但并未被移除,仍然客观存在于公共区域,且此前已有枯枝坠落砸中房屋的事实,说明危险性并非突发,而是长期存在。
相关部门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防范、修剪或移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融安县林业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2627.9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村里议论纷纷。有人感慨:“人命关天,早处理也不至于这样。”也有人叹息:“一棵树,成了悲剧的源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