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脐带感染引起败血症住院治疗,期间输血时感染丙型肝炎】
【认定事实】原告何某因脐带感染引起败血症,于1994年5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有输血记录。2006年10月17日原告经某市传染病医院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
2007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某98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应对原告身患丙肝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就2023年9月至今发生的费用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陈述】2007年至2021年原告先后9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2023年8月22日法院作出某524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原告后续治疗费可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判决生效后,2023年至今又发生医药费10749.46元,交通费686.04元,营养费9600元,打字复印费66元。为了今后可以得到积极有效的治疗,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至今的医药费及交通费等费用21101.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医院辩称】对原告何某诊疗行为符合当时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所犯丙肝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也无法证明其损失是由被告的诊疗行为所致,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各项费用部分药品购买以及原告需要加强营养缺乏医嘱,原告提供两张油费发票证明不了关联性,复印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不应该予以支持。
【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门诊记录、复印费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因在被告处输血感染丙型病毒造成损害,前述判决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被告对医疗费认可并且有相关票据证明,故对医疗费10749.46元予以支持。
原告提供加油票为证据主张交通费,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家住某市尖草坪区,两年来多次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复印费66元是原告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结合本院所判同类案件酌情支持8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10749.46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8000元、复印费66元,合计19315.4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