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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湖南邵阳,女子跟男子同居3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女子提出分手。男子多次

“活该!”湖南邵阳,女子跟男子同居3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女子提出分手。男子多次挽留不成后,称3年为女方及其家人花费10万元,加上8万彩礼,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18万元,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来源:政法频道)

2022年3月,刘女士因未婚夫王某迟迟不肯登记结婚,不想再继续耗下去,干脆收拾东西从王某家中搬离。此前,她与王某同居生活了3年 。

王某不同意分手,试图挽回感情,刘女士早已下定决心。她认为若王某真心爱她,两人早就登记结婚了,她不想和只同居不结婚的人将就一生。

王某见刘女士去意已决,复合无望后翻脸,提出分手可以,但要算清两人间的经济账目。

王某称,2019年4月订婚时,他花1万多元给刘女士买金首饰,订婚仪式上给女方5万多元彩礼,加上其他费用,订婚共花费8万多元。

订婚后两人同居,每过节或刘女士生日,他都买礼物,还常去女方家走人情送礼,这3年他给刘女士及其家人花费近10万元。

王某表示,刘女士返还18万彩礼后,两人互不干扰。

刘女士及其家人对王某提出的彩礼金额难以认可。

刘女士称,订婚时王某仅给50008元彩礼,订婚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期间她多次提出登记结婚,均被王某推脱。她认为没结成婚是王某的过错,自己不应返还彩礼。

双方闹得难堪,调解无果后,王某一气之下将刘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

双方未登记结婚,王某有权要求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男方给付彩礼是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当婚约解除,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受赠财物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具体比例。

王某与刘女士订婚后共同生活3年却未登记结婚,按规定,王某可主张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那么,王某给付的哪些钱款属于彩礼范畴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和刘女士各自提交了证据。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2019年4月订婚时,王某为刘女士购买价值10515元的金器,并给付彩礼50008元,共计60523元属于彩礼范畴。

对于王某主张两人生活期间情人节、女方生日等的转账和礼物,法院查明同居期间双方为表爱意有互相转账和送礼行为。这部分礼物、礼金属于双方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男方不能要求返还。

王某和刘女士共同生活3年产生的正常消费开支,以及男方订婚后按习俗去女方家走动购买的礼物等礼节性往来开支,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支付刘女士的彩礼为60523元,虽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了3年。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判定刘女士向王某返还36000元。

两人订婚后,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能否干涉呢?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所以,两人订婚后若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不能干涉,因为结婚需双方完全自愿。

遇到这种情况,要么继续等待,要么直接分手止损。

恋爱结婚需谨慎,没考虑好是否结婚时,不要拖累另一方,想清楚后再求婚、推进下一步。只同居不结婚,是对另一方不负责任的表现 。

对于此事,有人说,女人:你不觉得害羞吗?还说同居3年,还说是同村?活该。以后谁敢娶,同居其实就是离婚的。

也有人说,未婚同居是女人最让男人看不起的,也是自己最掉价的。

还有人说,被人白嫖三年,这三年他有每个月给你交钱吗?

那么,大家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