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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人:“都挺为难的!”浙江湖州,女子上

“都挺为难的!”浙江湖州,女子上班第一天,崴脚后导致右脚骨折,茶厂老板给她出了医药费,治疗一段时间后,女子可以出院了,可
“都挺为难的!”浙江湖州,女子上班第一天,崴脚后导致右脚骨折,茶厂老板给她出了医药费,治疗一段时间后,女子可以出院了,可她却要求老板给她4万康复费,不然就赖在医院,不出去。老板傻眼:我可以给她3个月工资做误工费,可她并未伤残,这4万元要的无凭无据,实际上她是第三方劳务公司招来的,跟茶厂无关。第三方男子给出的说法更是让人意外。

李阿姨今年52岁,之前一直在湖北老家务农。

3月28日,她头一回当采茶工,没想到就出了意外。

那天,老板说要去山上采茶,可偏偏又下了雨,地上都是青苔,下山的时候,李阿姨一不小心把脚给崴了,疼得她当时就走不了路了。

后来去医院检查,李阿姨的右脚外边和后边都骨折了,右距腓韧带也伤了。

茶厂老板出了医药费,让李阿姨安心养伤。

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医生说李阿姨可以出院了,可李阿姨却一直拖着没出院。

她说自己和茶厂老板因后续康复的费用谈不拢,李阿姨自己算了一笔账,她说自己伤了脚,不能干活了,得回家休养。

自己丈夫和儿子都在外面打工,自己生活不能自理,得请人照顾,至少得有3个月的康复期,请人也的花钱。

茶厂老板钟先生也很委屈,他说自己出于人道主义,该赔的都会赔。

他买了保险,一个是赔医药费,一个是赔伤残的。

李阿姨提出的4万元,就是关于伤残的,伤残需要经过鉴定才可以,李阿姨自己也去咨询过,她这种情况认定不了伤残的。

之前他提出可以给李阿姨2个月的工资做误工费,可李阿姨说太少,他同意给3个月工资,但是李阿姨还是不同意,坚持要求他给4万元康复费,可这笔钱要得无凭无据。

因为双方谈的金额差距太大,钟先生建议李阿姨去走司法途径解决,李阿姨却赖在医院不肯出院。

另外,钟先生还说,李阿姨虽然是在给他采茶时受伤的,但实际上是第三方劳务公司招她来的,和他茶厂没直接关系。

李阿姨也说,是劳务公司到他们那儿招人采茶,说采个17到18天,一般能有1000到2000元,她才来的。

可招李阿姨来采茶的纪先生却说,自己不是劳务公司,他和李阿姨是老乡,就是以个人名义给她介绍了个采茶的活,他们都是给钟老板打工的。

对于李阿姨要4万元费用,纪先生也觉得很不合理,他说李阿姨自己也有责任,怎么能开口要这么多钱,既然茶厂已经给李阿姨看病了,再拿几千块钱给李阿姨,李阿姨回家休养就行了。

李阿姨是经过纪先生介绍,来湖州给钟先生采茶的,三方没签任何合同,工资也还没发。李阿姨受伤了,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

如果不存在劳务派遣,原则上就是谁用工、谁负责。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是给茶厂的老板钟先生工作的,因此钟先生首先得承担用工责任,赔偿李阿姨的医疗费等。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介绍人纪先生,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如果他就是出于老乡情谊,给李阿姨帮忙介绍工作的,那他不用承担法律上的用工责任。

如果他从中拿了好处,享受了利益,那也得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李阿姨主张的老板不给4万元康复费,自己就不出院,这种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李阿姨上工受伤,是可以要求茶厂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

但是目前她还在治疗、康复阶段,实际损失还不确定、不具体,所以她应该等康复以后,看看实际产生了多少误工和护理费用,再要求老板赔偿。